改土歸流的歷史背景:土司制度後遺症日趨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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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時期羈縻州縣制的基礎上發展而成的,其實質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認各少數民族的世襲首領地位,給予其官職頭銜,以進行間接統治,朝廷中央的敕詔實際上並沒有能夠得到真正的貫徹。有些士官以世襲故,恣肆虐殺百姓,爲患邊境“漢民被其摧殘,夷人受其荼毒。”甚至土司家族內部械鬥或是戰爭,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東川彝族祿氏家族因爭奪土府繼承權,互相殘殺。

爲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君主,已經開始醞釀解決這個問題。改土歸流一般採取兩種辦法:“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如有的土官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後,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由流官充任”黃現璠著《壯族通史》 )

改土歸流的歷史背景:土司制度後遺症日趨嚴重

清朝雍正年間在西南一些少數民族地區廢除土司制度,實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元朝開始實行的土司制度弊病很多,土司對內殘暴統治屬民,對中央叛服不常,騷擾與之接壤的漢民,土司之間也不斷髮生戰爭。爲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明清兩朝的統治者大多主張實行改土歸流政策。即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取消土司世襲制度,設立府﹑廳﹑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康雍乾時期清朝國力強盛,雍正帝又是銳意進取的君主,因此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的條件已趨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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