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知縣可以通過捐官獲得 那麼知縣好不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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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瞭解清朝的知縣的事情,接下來跟着小編一起欣賞。
我們知道,知縣主要有兩種任職途徑。一種是通過科舉考試,另一種是通過捐官捐來的,就是花錢的。再清中期和清末,通過科考,以進士、舉人爲主,佔七成,剩下的小部分是通過捐官來的,由此看來朝廷對捐官這種現象還是有所控制的。清朝有句俗語叫“漢不掌兵,滿不點員”,也就是旗人掌兵,漢人打理行政。
七成的知縣都是通過科考上來的,都是讀書人,和四書五經打交道,沒有行政和司法經驗。而且,清代的地方官都都不得在本省任職,在鄰省當官也要離家五百里。本族親屬也不能在同地任職。這個迴避制度是爲了防止官員偏私,但同時,也給官員的工作帶來不便。一個外來的官員,業務上兩眼一抹黑,還不熟悉當地的情況,甚至連當地話都聽不懂,你說他難不難?
那怎麼辦呢?只能請個師爺唄。一個好的師爺,年薪就得上千兩,比知縣的養廉銀都多。師爺是刑偵專家,大致分爲黑筆師爺和紅筆師爺兩類。黑筆師爺也叫刑名,參謀司法。紅筆師爺也叫錢穀,幫助辦理錢糧稅收。知縣在事務上主要依靠他們,極少數的知縣能自己當堂對案件寫出批詞。大多數的知縣都是退堂後請師爺代辦。現在說的打退堂鼓,就是由此來的,肚子裏沒貨,就打退堂鼓。
曾經有個沿海的縣,從海上來了一條商船,船艙裏的貨物被搶走了。知縣想,這麼大的事得向上級彙報。師爺拿過文稿來,把“海上漂來船”,改成了“海上覆來船”,意思是船到岸得時候就是底兒朝上得,那自然沒有貨物。就改一個字,這就不是搶劫案了。
你說這師爺好歹也算一公務員,工資再高不是國家給發嗎?你別說,國家還真不給發。清代的縣政府是一人政府,權力和責任不進行分割,完全被知縣獨佔。聽起來好像挺好的,但這也意味着要承擔所有的責任,得不到其他官員的輔助。一個縣出現的所有問題,全都要知縣來負責。不管是稅收不上來,還是庫裏出了虧空,還是查出冤假錯案,哪怕是驛站的馬死了,都是知縣的責任。
除此以外,知縣的一項重大司法職責就是捕捉在逃犯和盜賊。律法規定,案發後要在四個月內逮捕強盜,超過限期一年降級,超過兩年調離。於是,知縣就得給手下的人更短的期限,使用威脅手段,超期打板子,再超期就把他們的家人關起來。或者是在限期快到時,請上司把自己調到其他縣去。
衙裏還有書吏,衙役、長隨。衙役的地位很低,相當於戲子、妓女和奴僕,自己和子孫都禁止參加科舉。因爲社會地位低,所以知縣催辦案件時,纔會隨意抓捕他們的家屬。但是,衙役中,有很大一部分人,是有錢之後纔去當衙役的,因爲這樣能熟悉官面和黑道,能免除沉重的徭役和賦稅,保護家產。
書吏是處理書面文件的,像草擬文件、填報報表、檔案整理。一個縣裏,少說兩三百人,大縣甚至有兩三千的,當然,有很多隻是爲了在鄉民面前有面子,來掛個名。書吏都是本地人,他們有的也會在稅收訴訟等事情上偏幫親友,從中牟利,甚至串通起來矇騙知縣。國家規定書吏任期不能超過五年,但是很多人經常在屆滿後改個名字繼續留任,做幾十年的都有。那你細品,這不是一批一批的新知縣,領導着一批老油條嗎?
雖然在轄區內,知縣獨佔大權,但在官場序列裏,他們被層層上級監控,不能做重大決策,事事都要彙報。如果有過錯,也會有罰款、降級革職、挨板子、流放等行政處罰。做起事來不僅效率低下,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相混更讓他們感到壓力山大。所以他們處處得謹小慎微,對上絕對屈服,多磕頭,少說話。那爲什麼還有這麼多人挖空心思想做縣官呢?法律太過嚴密,就會流於形式。在官場,也有一套潛規則,只要小心地伺候好上司,就可以應付差事,同時讓自己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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