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尼姑淫亂事:少年入寺縱慾而亡 死後遭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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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教經典中,一般稱尼姑爲“優婆夷”,民間則俗稱“師姑”。而在明代正統的法律條文或典章制度文書中,則稱之爲“尼僧”或“尼姑”。如明代的法律條例規定:“凡寺觀庵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衛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爲奴。”①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爲尼姑女冠”。嘉靖六年(1527)奏準,“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庵寺房屋土地,盡數入官。”②這是官方記載稱出家皈依佛教女子爲“尼僧”或“尼姑”之例。

明代尼姑淫亂事:少年入寺縱慾而亡 死後遭肢解

尼姑屬於一羣脫離塵俗、皈依佛門的出家人,理應不再留戀紅塵,並與世俗隔絕,在庵院中與青燈、佛卷、木魚爲伴,過一種清修的生活。從明代的史料記載來看,在整個尼姑羣體中,確實不乏恪守佛門規矩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明代儒佛道三教合流思想的盛行,乃至佛教的世俗化,③無疑對尼姑的清修生活造成很大的衝擊,隨之而來的則是尼姑不再跼蹐於庵院一隅,而是走出庵院,進入民間,與民間閨房女子或家庭婦女結緣,進而成爲民間婦女與外界交通的媒介。更有甚者,尼姑在與世俗民間交往的過程中,戀世情結日深,宗教情感日淡,進而出現了超脫佛門樊籬的“淫尼”。這不僅是明代宗教史上的新動向,更是明代社會演進歷程中出現的新的歷史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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