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有着完備的法律 秦始皇死後秦朝爲何會快速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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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王朝,也是中華進入統一時代的開始。秦始皇嬴政在歷史上的功績自不必說,但他建立的秦朝卻在他死後迅速覆滅,卻也讓人感到非常遺憾。然而在歷史的評價中,秦朝及其建立者秦始皇嬴政都頗受爭議,其僅有十五年國祚便走向滅亡的原因也成爲後世學者們研究的重點。歷史上很多學者對秦朝的滅亡都歸咎於秦朝施行暴政,他們認爲秦朝濫用民力使得國家民不聊生,最終激起民變,造成了國家的滅亡。遮說說法流傳了數千年,但仔細分析卻發現裏面又很多難以自圓其說的地方。

對於秦朝的暴政,很多人用孔子的“苛政猛於虎”來形容,因此很多學者認爲秦朝激起民變是因爲暴政的原因。他們舉出了很多例子,最爲著名的就是陳勝吳廣大澤鄉起義,這個農民起義被認爲是秦末農民戰爭的開始。然後在最新出土的秦朝竹簡中來看,激起大澤鄉起義的秦朝殘酷法律並沒存在。即便陳勝吳廣帶領的勞工隊伍延誤工期,也不至於受到太嚴重的懲罰。而且根據秦朝法律規定,因爲大雨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延誤失期,罪責方面是可以受到相當大程度的減免的。因此陳勝吳廣因懼怕秦朝法律的懲處,便揭竿而起的原因是站不住腳的。

秦朝有着完備的法律 秦始皇死後秦朝爲何會快速滅亡

實際上從現在出土的秦朝竹簡來看,秦朝的法律體系是非常完備的。這些法律不但延續了春秋戰國時代法律的特點,還爲了統一後的中央集權政權進行了升級優化,按理說是不會因此而產生暴政的。就這些法律條文的基礎來看,秦國靠着類似的法律征服了東方六國,完成了中華的大一統。如果這些法律真的暴政,爲什麼秦國不但沒有被老百姓推翻,反而使得國力大爲發展,最終成爲戰國時代的勝利者?秦始皇在世時,也是使用這些法律,卻也爲華夏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爲秦朝奠定了堅實的國家基礎。

因此從法律和制度的層面來看,在秦始皇嬴政去世前後並沒有什麼改變。但秦始皇一死,這個興欣向榮,出於巔峯的秦朝就在數年之間崩潰,這實在讓人感到匪夷所思。如果將秦朝滅亡的原因單純的歸咎於暴政,那民變爲什麼沒有在秦始皇在世時爆發,反而是秦朝欣欣向榮走向統一呢?有的人說是秦始皇以個人的能力壓制了民變,所以民變纔沒有發生。實際上這種說法是難以自圓其說的,秦始皇嬴政也是凡胎肉身,即便能力比較強,可也不能直接衝鋒陷陣。後世認爲他統一華夏是奮六世之餘烈,這說明他也不是一手打天下的天之驕子。

秦始皇的存在的確可以增加秦朝的政治穩定性,讓秦朝國家內部更團結,但對於秦末朝廷面對的到處都是叛亂的情況也無法完全抑制。實際上從秦末農民戰爭的過程看,秦朝也不是從內部崩潰的,而是被各路反秦義軍聯合攻陷的。從這個角度看,即便秦始皇的存在,對於緩解秦末民變的情況也無法起到最爲直接的作用。至少秦始皇並非軍事統帥,他無法直接統領大軍擊潰反秦義軍。因此秦朝的存亡與秦始皇的死並無直接關係,也與秦朝是否暴政沒有必然聯繫。綜合分析秦朝的歷史,秦朝滅亡的原因並非暴政,而是與其國家體制有關。

秦朝有着完備的法律 秦始皇死後秦朝爲何會快速滅亡 第2張

秦朝是歷史上第一個中央集權的大一統王朝,這個朝代的政治格局與之前的商周完全不同。秦朝之前採用的是分封制的國家制度,由商王或周天子統治宗主國,其他諸侯統治諸侯國,諸侯國相宗主國稱臣。諸侯國的國君有着極大的權力,掌管着國家的所有大權,國君之下有公卿貴族,再下是大夫士,最後是平民和奴隸,形成了森嚴的等級制度。因此商王和周天子的權力無法下達到諸侯國內部,只能通過向諸侯國的國君下達詔令,來間接管理王朝。一旦宗主國勢弱,商王和周天子的詔令在諸侯國便不頂用了,諸侯國甚至能推翻宗主國改朝換代。

東周的春秋和戰國亂世,就是因爲周天子所統治的周國勢弱,使得各地的諸侯國紛紛無視天子詔令,最終走向了周朝覆滅和改朝換代的結局。因此爲了讓秦朝避免重蹈周朝的覆轍,秦始皇嬴政否定了扶蘇等支持儒家的貴族所提出的分封制建議,延續了以李斯爲首的法家弟子的中央集權的國家制度。秦始皇建立秦朝的制度實際上是一種非常超前的改革,是將以貴族爲核心的世襲分封制國家體系,改成了以官僚爲中心的郡縣制中央集權體系。他的這個改革是開創歷史之先河的,也是帶領中華文明進入新紀元的。

經過改革後,原來周朝分封的諸侯國體系被消滅了,改成了以地方郡縣爲行政機構的國家體系。地方的行政管轄由郡縣的官吏所執行,皇帝的詔令可以通過朝廷直接下達到郡縣,避免了世襲貴族對地方政治的掌控。同樣實行郡縣制後,原來東周時代的貴族們就失去了特權,在政治和軍事上也無法干涉國家的發展,各大家族的利益受到了極大的損失。總的來說中央集權的郡縣制是非常具有開創性的,爲後來的漢朝的興盛奠定了基礎。但因爲秦始皇建立秦朝十餘年就去世了,所以很多郡縣制的隱患沒有被解決,這些隱患成爲秦朝滅亡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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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對秦朝的期望很大,希望能過萬世傳下去,所以搞出了一系列的秦朝法律。這些法律是從春秋和戰國法律的基礎上誕生的,基於法家治國的理念,又在秦國經過了上百年的實踐,可以說是相當的完備了。按照秦始皇的想法,按照這個法律治國,秦朝基業能傳承萬世。然而讓他沒想到的是,自己去世沒幾年,秦朝便在秦二世的折騰下亡國覆滅了。從表面上看,秦朝的覆滅似乎是因爲秦二世的荒淫無道和權臣趙高的濫權腐敗,但實際上秦朝滅亡的根源就在秦始皇自以爲完備的法律體系上面。

秦朝的法律體系改革實際上是從商鞅變法開始的,也是從那個時候開始融入法家之過的理念的。秦始皇重用李斯後,法家的治國理念大量進入秦國政治體系,郡縣制也開始在秦國內部廣泛推廣。可以說在戰國末年,郡縣制在秦國推廣得非常成功,也爲秦始皇統一華夏奠定了基礎。按照秦始皇的想法,將這個制度從秦國本土擴展到東方六國,自然能夠讓秦朝基業傳承萬世。但是從秦朝的政治格局來看,秦始皇實在是太想當然了。東方六國的實際情況與秦國不同,強行的推行郡縣制,表面上進行了中央集權,實際上卻埋下大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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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商鞅變法開始,秦國建立以法家理念爲核心的治國體系,其法律制度本身是維護秦國軍事貴族的利益的,這是秦國爲了和東方六國爭雄的必然選擇。用現在的話說,秦國法律的立法基礎是秦國的軍事貴族集團,秦國在戰爭中得到的利益通過法律在軍事貴族集團內部分配。因此在秦國貴族軍事集團以外的社會羣體,在戰爭和國家利益中只能分配到極少部分,甚至沒有分配。因爲秦國是個全民皆兵的國家,所以國家發展的紅利能夠惠及幾乎所有的秦國人。即便是東方六國到秦國當官的人,都會加入到軍事貴族集團中,如張儀等人。

但東方六國與秦國不同,他們還是沿用的周朝時候的貴族世襲制度,管理國家的都是世襲的貴族。秦朝統一天下後,東方六國被滅,世襲貴族失去了原來諸侯國的特權,但大多數本身的財產還是給予保留的。而依附於他們生活的平民百姓和奴隸,在社會關係和生產秩序上照舊。於是這些六國的世襲舊貴族成爲了地方豪族,掌握着地方大量的資源。改了郡縣制後,各地郡縣官府等行政機構需要官吏進行管理,東方六國的原有領地十倍於秦國,單靠秦國打仗提拔起來的軍事貴族是不夠的。因此很多地方豪族被招攬進郡縣官府,劉邦蕭何就是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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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問題來了,原來以秦國軍事貴族集團的利益爲核心建立的法律體系,如何能夠惠及原東方六國地盤上的郡縣官僚和地方豪族?實際上這個問題到秦始皇去世都沒能解決,使秦朝出現了小馬拉大車的窘境。一方面,國家發展和改革的紅利被原來的秦國軍事貴族集團瓜分,六國舊貴族和新郡縣的官僚無法獲得紅利,雙發產生激烈的矛盾。另一方面,六國舊貴族變成地方豪族後,通過加入地方郡縣的官府機構依舊掌控着大量的地方資源,依然能夠左右底層百姓和奴隸的生死,假借秦朝的法律結黨營私。

秦始皇去世之前,原來的秦國軍事集團比較團結,掌控着國家強有力的政權和軍隊機構,讓地方豪族毫無還手之力。秦國軍事貴族集團雖然人少,但是軍事力量強大,團結起來控制軍隊,雖然是小馬拉大車,但也能主導國家政權的發展路線。秦始皇去世後,李斯和趙高矯詔扶持了秦二世胡亥,逼死長公子扶蘇和大將軍蒙恬,這就造成了秦國軍事貴族集團的分裂和內訌。尤其是秦二世上臺後,爲了穩固自己的權勢,大力的屠殺自己的兄弟姐妹們。他的兄弟姐妹都是秦始皇與秦國軍事貴族集團聯姻的,是間接控制這個龐大貴族羣體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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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軍事貴族集團在內訌中瓦解,他們控制的軍隊力量也迅速削弱。經過李斯和趙高的內鬥,秦二世胡亥的胡作非爲後,秦國的軍事貴族集團已經無法完全國家的走向了。當小馬拉不動大車的時候,大車就會壓死小馬。於是地方豪族開始能推動民間反抗秦朝統治的各種事件,然後通過地方資源的投入,支持反秦義軍起義,以圖恢復六國舊貴族的統治秩序。由於地方郡縣官府中有着大量的六國舊貴族後裔和地方豪族,所以反秦義軍很快的發展壯大,最終攻破咸陽,覆滅了這個統一華夏的中央集權制的封建王朝。

從上述秦朝覆滅的過程可以看出,秦朝政治的失控來自於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秦朝法律的基礎使得國家資源和利益高度集中到軍事貴族集團,使得中央和地方的矛盾激化。第二個方面是,秦二世胡亥爲奪取政權破壞了軍事貴族集團,使得秦朝中央與地方的戰略平衡被打破。這兩個方面本質上是同一個問題,秦始皇和李斯制定的秦朝法律,到底是個怎麼樣的治國體系?從法家治國的理念上來講,依法治國是最爲基礎的治國體系。國家只要制定了嚴密的法律,各級政府機構按照法律運行和管理國家,國家就能夠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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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統一天下後,歷史大勢的變化使得國家利益不再是秦國軍事貴族集團獨佔,由地方豪族組成的新官僚集團和舊貴族集團有着自己的利益訴求,於是秦朝的社會矛盾開始出現。秦始皇始終沒有解決好這個矛盾,只能勉強的維持軍事貴族集團和地方官僚集團的政治平衡,所以秦朝在他統治期間得以延續。當秦二世的胡作非爲導致這個平衡被打破時,國家內亂就必然產生。從秦朝體制上看,這個禍亂根源還是在立法基礎的變動上。因爲秦朝法律不爲地方豪族官僚爭取利益,自然會導致社會矛盾積累,最終使得平衡被打破。

實際上秦朝的覆滅指出了兩個關鍵性的問題,這兩個問題不解決,國家滅亡的歷史週期律就不會被打破。其一,嚴密的法律都是由人執行的,一旦法律體系被破壞,國家必然產生動亂。其二,國家法律到底是由什麼人制定,爲什麼人服務,起到怎麼樣維持國家運轉的作用?

秦朝的法律是爲秦國軍事貴族集團量身打造的,由這些貴族精英們制定的,也是爲了這個集團奪取最高國家利益的。秦朝皇帝是這個貴族集團的領袖,也是政治上的代言人。當秦二世主動破壞這個軍事貴族集團後,秦朝法律的立法基礎將不復存在了,法律自然也就無法正常的維持國家運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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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秦朝的覆滅也給後世留下一個深刻的經驗,國家的法律體系和政治制度,必須與國家的實際現狀相匹配,否則必然社會矛盾叢生,使國家走上衰亡的道路。秦始皇爲了加強中央集權建立了秦朝法律和郡縣制,但立法基礎卻依然是舊秦國的基礎,這爲國家的覆滅埋下了隱患。即便沒有秦二世的胡作非爲,讓公子扶蘇以儒家治國,也只能讓秦朝苟延殘喘。最終歷史的走向,要麼是秦朝在內亂中覆滅,要麼是重新回到東周的諸侯國林立的局面。不論是哪一種結局,大一統的秦朝註定了短命的國祚,這是這個王朝先天缺陷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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