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科具體內容 蜀科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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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科是三國時期蜀漢用來約束蜀地軍民、治理蜀漢用的法律,劉備在平定益州以後,命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李嚴等五人一起研究製造蜀科。

蜀漢在劉備定都成都以後,就着手製定典律。根據《三國志·蜀書·伊籍傳》記載,諸葛亮、法正、伊籍、劉巴和李嚴等人“共造蜀科”以推行諸葛亮“以法治蜀”的主張,但其內容已不可考。《三國志·蜀書·諸葛亮傳》記載,蜀國用刑嚴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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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世重寬容,弛世用重典。《三國志》中批評劉焉、劉璋父子治蜀,“德政不舉,威刑不肅”,〈法正傳〉更清楚指出,劉璋治理蜀地,士大夫多挾其財勢,欺凌小民,使蜀中之民思爲亂者,十戶而八。

爲徹底扭轉此亂局,諸葛亮厲行“先理強,後理弱”的策略。“理強”爲力行法治,限制和打擊“專權自恣”的官僚及豪強,“理弱”則是努力扶植農民,發展生產。

諸葛亮的法治哲學主要來自於先秦的法家商鞅和韓非,以及前漢的新儒家董仲舒。諸葛亮主張治國應法、禮並用,威、德並行,強調訓章明法、勸善黜惡,亦即以法爲體,着重公平客觀原則;以德爲用,着重教化爲本。以商鞅之法,卻不迷信其權威主義,取其理法,結合儒家教化,將行法與教化合而爲一。

爲勸戒及訓勵蜀國官員將士,制定了八務、七戒、六恐、五懼等執行條章,以明令能知能行的行爲準則。經過這樣的“法治革新”運動,蜀漢政權的工作效率明顯提高,吏治也逐漸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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