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嫖娼合法 爲什麼通姦卻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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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編給大家帶來清朝法律,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着小編一起看一看。

在諸多清朝影視劇乃至正史文獻記載中,清朝統治階層對於妓院之明娼、私院之暗娼的存在,從來都是允許乃至支持的態度,甚至官方主辦之“官妓”;皇室御用之“宮妓”都是光明正大的所在。在較大城市開辦的妓院幾乎全部擁有官方給予的資質認可和檔案記錄。

而對於通姦罪行,清朝時期則認爲是一種深惡痛絕、萬惡不赦的醜惡行爲,給予了傳統禮教和明確律法的雙層制約。

清朝嫖娼合法 爲什麼通姦卻是違法的

《大清律例·刑律》明確規定: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

較之明朝的律法,《大清律例》在“和姦”,也就是通姦的罪行之外,又加上了“刁姦”,也就是對類似現今誘姦的罪行懲治。可千萬別小看這裏的“杖八十、九十”或者“杖一百”,對於男性而言,八十到一百下的大竹板杖責,一般都會達到非死即殘的效果;而對於犯下“和姦”罪行的女性,則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一般情況下,一頓“去衣受杖”的責罰後,受刑、受辱雙重打擊下,即使受刑女子能夠活下來也會羞愧到自盡。

清朝嫖娼合法 爲什麼通姦卻是違法的 第2張

除此之外,對於通姦罪,清朝律法還專門強調——允許私刑,允許捉姦,並可當場殺死通姦男女。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規定: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婦姦夫,登時殺死着,勿論;若止殺死姦夫這,姦夫以(和姦)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內官。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姦夫處斬(監侯)。若姦夫自殺者,夫者姦婦雖不知情絞(監侯)。

也就是說,雖然清朝律法對於通姦罪中男女雙方的定刑不同、懲治手段不同,但其刑罰的根本目的一致的,中心思想更是統一的。那就是絕不姑息,絕不手軟,絕不寬容。

清朝嫖娼合法 爲什麼通姦卻是違法的 第3張

但是,新中國成立,新的《刑法》頒佈之後,廢除了“通姦罪”。而將“通姦”的問題納入道德範疇予以制約;而對於在清朝合法存在的嫖娼問題,在現今律法要求中,雖然構不成犯罪,但卻屬於違法行爲。和清朝的相關規定和律法約束,正好形成了完全相反的情況。

那麼,這種截然相反的情況,到底緣何出現呢?

作爲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統治階層乃系封建皇權社會維護皇權統治、努力實現中央集權的典型代表。尤其是其少數民族的身份,要求其必須綜合前朝歷代之統治手段,方能實現對中原地區的有效統治。

這種有效的統治手段,即爲封建禮教和傳統律法有機結合的“禮法統治”。也就是說,在清朝帝王之人治的前提下,律法管束和傳統禮教約束擁有着幾乎完全相等的位置,對於臣民的約束力同等重要。

清朝嫖娼合法 爲什麼通姦卻是違法的 第4張

通姦罪,作爲對傳統禮教的嚴重踐踏,乃系嚴重影響社會穩定乃至民間風化的重要因素。所以,清朝統治階層必須對其處以極爲嚴厲的懲治,方能實現有效的封建統治。

而對於雖然有礙風化,但可以最大程度減少“奸案”發生,還能爲國家賦稅做出巨大貢獻的妓院,清朝統治階層當然會予以極大的寬容乃至支持立場。也就是說,將嫖娼認定爲合法,乃系清朝統治階層出於社會安定、統治穩定乃至國家財政收入的理性考慮。

而在現今社會中,以金錢、財物爲媒介而進行的性交易活動,乃系嚴重擾亂社會治安,嚴重影響正常婚姻家庭關係,更容易傳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種疾病的行爲。相較於清朝時期的財政收入需求,現今社會的稅收制度明顯不需要;對於清朝時期在減少“奸案”,影響社會穩定方面的考慮,現今社會有着更爲完備、系統的法律和治安條例約束,更不需要。

清朝嫖娼合法 爲什麼通姦卻是違法的 第5張

所以,將嫖娼列入治安管理條件而非觸及刑法等犯罪行列,既能有效遏制這種建立在金錢關係上的性交易,更能體現現今法治的人道性質、理性精神和寬容精神。

而對於通姦罪,除了規定重婚罪和破壞軍婚罪外,現今律法中並沒有籠統的規定。就人權而言,通姦乃系建立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的行爲,並無違背法律精神之處;就社會危害而言,通姦雙方多爲祕密進行,較之嫖娼這類帶有經營性質的交易有着明顯較低的危害;就法治精神而言,沒有規定通姦罪,乃系彰顯社會和法律寬容的代表。

說白了,相較於清朝維護統治之“禮法統治”手段,現今社會全面依法治國,並不摻雜人治因素。根本上的差異,纔是給予違反道德範疇行爲以不同懲治手段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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