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監察制度的演變有什麼樣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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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制度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國古代的封建國家為監督政府官員,為國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務,維護既有的統治秩序,保證國家機器正常運轉而設立的一項專門的“準司法”性質的國家監督制度。監督法律、法令的實施,維護國家法律、法令和法制(當然,這裡是指封建法制)的統一,參與並監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從屬於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義詞)機關對重大案件的審理活動,是中國古代監察機構及監察官員的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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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監察制度隨著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強化而得到充分發展和完備。中央將御史臺改為都察院,“主糾察內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設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僉都御史。下設13道監察御史,共110人,負責具體監察工作。監察御史雖為都御史下屬,但直接受命於皇帝,有獨立進行糾舉彈劾之權。明代還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務。擔任總督和巡撫的官員,其權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從事”之權。都察院除執行監察權外,還握有對重大案件的司法審判權。戰時,御史監軍,隨同出征。
明代還將地方分割槽監察和中央按系統監察相結合,專設六科給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強皇帝對六部的控制。禮、戶、吏、兵、刑、工六科,各設都給事中1人,左右都給事中各1人,給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須交給事中審查,若有不妥,即行駁回;皇帝交給六部的任務也由給事中監督按期完成。六科給事中與各道監察御史合稱科道。科道官雖然官秩不高,但權力很大,活動範圍極廣。因此,對科道官的選用十分嚴格。同時還規定,對監官犯罪的處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明史·職官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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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中國的政治制度系統中,要有效執行政治權力,就必須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較高的政治權力來監督政治權力的執行者,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工作的有效性,賦予監察官員位高權重的監察地位,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又一顯著特點。這樣一個特點使古代監察處於極為有利的位置,使監察的運作可以不必依附於行政,有效發揮了對於行政的監察。
明朝的監察制度,大體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諫制度、地方監察制度、法律制度等,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襲而來,到明代逐步完善。
明代統治者總結了歷史上歷代治理國家的經驗,尤其是吸取了元朝滅亡的教訓,對於官吏的監督與糾察、強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著深刻的認識,從而使明代的監察制度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和進步。具體說,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創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設御史臺、掌監察,之下亦效元制設殿中司和察院,成為國家三大府中尤為重要的一個部門和體系。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銷御使臺,正式創設督察院,兩年後又對其內部機構設定進行了調整,從而完成了臺、察合一的制度創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後繼者也進行了相應的改革。都察院是專門負責維持封建國家機關以及官吏綱紀的部門,“職責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成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總攬全國監察事務。它是正二品衙門,其主要工作人員是各種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兩人(正五品),以地區劃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們按地區和業務分工,負責對全國各方面的監察工作,權力甚大,無所不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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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人選和任用上,明朝極其慎重,要求也非常嚴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維護朝廷封建統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們的職級雖然較低,但權力很大,這強化了中央對百官的監察權力,旨在使各衙門不能獨斷、加強皇權,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諫制度上的發展。
1367年,朱元璋承襲宋元舊制設給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六科給事中初設,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後逐漸定型,這成為明代監察制度的一個重要發展。假如說,督察院的御史著重監察全國官吏和一般機關,那麼六科則是對六部的業務進行對口監察,二者不相統屬,可互相彈劾。每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職責是“常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為六部是全國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門,所以六科一對它們的監察作為主要職責,對封建地主政權來說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給事中的威權與御史相近,但其專門化的業務監察,要求工作尚在進行當中便發現並糾正其可能的危害,消滅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然,明朝對其人選也是要求很嚴格的,按規定,一般是“在各衙門辦事進士及歷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並推官、知縣三年考滿到部者”。同時明朝也很關注給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來定度。可見,明朝大量設定臺諫官,一方面是為了維護皇權以防止權臣跋扈,另一方面則為了加強中央與地方的聯絡,以便於對內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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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地方監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層級工分三級,監察機構也與此相對應。朱元璋稱帝前就在全國13個行政區內分設按察司,並在其下設41個按察分四。按察司為地方最高監察機構,相對於都監察院又稱“外臺”,雖隸屬於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權。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撫陝西”,始創巡撫之制。宣宗時期派遣巡撫“巡行天下,安撫軍民”,已成定製。這些巡視地方的監察官員若兼領其他專項事務,則稱總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後,因某種需要,這些特殊的官名已發展為固定官職,如憲宗五年(1469年)始設兩廣總督;宣宗宣德年間在關中、江南等地專攝巡撫,都成定製。這樣,總督巡撫監察專項事務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撫及監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統屬但相輔相成,形成縱橫交錯、組織嚴密的地方監察體系。
其四,法律制度上的貢獻。
從朱元璋開始,明朝歷代統治者制定並完善了監察法規,為一部正式的監察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礎。公元1439年正式頒佈了《憲綱條例》,對監督官的地位、職權、選用、監督物件及行使權力的方式和監察紀律作了詳細的規定,成為明代有深遠影響的監察法規,併為弘治時《大明會典》的出臺打下了堅定的基礎。“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為明代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上是明朝監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再加上“考滿、考察相輔而行”的考核制度,廠衛祕密監察的特務制度等,共同構成了明暗結合的監察網。這樣,督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職,又互相糾察,再加上監察法規的輔佐,使明朝的監察制度十分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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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監察機構沿襲明代,又有所發展。在中央,仍設都察院。早在入關之前,皇太極即下詔“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驕肆慢上、貪酷不清、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言無隱”。“倘知情蒙弊,以誤國論”(《大清會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級官吏均置於都察院監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為主事官,他與六部尚書、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員共同參與朝廷大議。都察院下設15道監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專司糾察之事。雍正年間,專察六部的六科給事中併入都察院。六科給事中和各道監察御史共同負責對京內外官吏的監察和彈劾。唐代的臺、諫並列,明代的科、道分設,清代的科、道則在組織上完全統一。監察權的集中,是清代監察制度的一大特點。
清代,一方面允許監察官風聞言事,直言不諱;另一方面為了防止監察官權力過大,規定御史對百官彈劾要經皇帝裁決。到宣統年間,新內閣成立,都察院被撤銷。
作用與特點中國封建社會歷代的監察制度,對加強政府對官吏的監督,清□除害,調整統治階級內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為加強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強化皇權、鞏固封建統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專制制度下,監察制度是皇權的附屬品,它能否發揮正常作用,與皇帝的明昏有密切關係。同時,由於封建政權和封建官吏的階級本性所決定,監官本身因貪贓枉法而獲罪者也不乏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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