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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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度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以國有為名的貴族土地所有制。井田制度出現於商朝,西周時期發展成熟,到了春秋時期,由於鐵製農具和牛耕的普及等諸多原因逐漸瓦解。
西周時期,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由於關於井田制的相關考古資料的缺乏,有學者卻認為,井田制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由於地理環境和氣候因素,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起源
井田制度
井田制是中國春秋以前實現土地公有的有效途徑。井田制乃中國西周時期較為普及的土地制度。字意為:因土地劃分為許多方塊,且形似“井”字形,故曰井田制。實則是周天子京畿之土地制度,有公田、私田之分。而周禮中的井田,似乎是理想的土地制度,可行性不強,同時難以考證。
“井田”一詞,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夏代曾實行過井田制。商、周兩代的井田制因夏而來。井田制在長期實行過程中,從內容到形式均有發展和變化。井田制大致可分為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與九夫為井而無公田兩個系統。記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載:“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記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如《周禮·地官·小司徒》載:“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税斂之事。”當時的賦役制度為貢、助、徹。皆為服勞役於公田,其收入全部為領主所有,而其私畝收入全部為個人所有是一種“勞役租税”。
周行徹法。結合三代賦役之制來分析古時井田之制的兩個系統,其八家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當實行於夏、商時期。其九夫為井而無公田者當始實行於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區仍沿用八家為井之制,惟改私、公田之數為百畝;而行貢法地區則將原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於人,故有九夫為井之製出現。
古時實行易田制(即輪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以上所説井田之制,當為在不易之地所實行者,是比較典型的。至於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為耕作單位進行區劃,已無法推知,井田之間立五溝五塗之界以便劃分土地和進行生產。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發展演變而來,其基本特點是實際耕作者對土地無所有權,而只有使用權。土地在一定範圍內實行定期平均分配。
沿革
由於對夏、商、週三代的社會性質認識的不同,學術界對井田制所屬性質的認識也不相同,有的認為是奴隸制度下的土地國有制,有的認為是奴隸制度下的農村公社制,有的認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領主制,有的認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農村公社制。但在承認井田組織內部具有公有向私有過渡的特徵,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為前提這一點在認識上基本一致。
夏朝、商朝時期實行的八家為井、同養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後出現的九夫為井之制個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佔有。西周中期,貴族之間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個人私有制至少貴族之間已經出現。由此,自上而下,進一步發展為實際耕作者的土地個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為諸侯百官的俸祿等級單位,又作為控制庶民的計算單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準買賣,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關係去繼承。所謂“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規劃、畝積和疆界的方塊田。長、寬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畝積為百畝,作為一“夫”,即一個勞動力耕種的土地。井田規劃各地區不一致。有些地方採用十進制,有些地方則以九塊方田叫一“井”。因為把九塊方田擺在一起,恰好是一個“井”字形,井田的名稱就是這樣來的。一井的面積是方一“裏”;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納九百個勞動力;一萬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納九萬個勞動力。
在井田的田與田、裏與裏、成與成、同與同之間,分別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溝、洫、澮;與渠道平行,還有縱橫的通行道,叫徑、畛、途、道。各種渠道的大小、深淺和通道的寬窄,都有一定的規格。
特點
井田制是把耕地劃分為多塊一定面積的方田,周圍有經界,中間有水溝,阡陌縱橫,像一個井字。一人耕種大約100畝(約合今70公畝)。100畝為一個方塊,稱為“一田”。甲骨文中的“田”字也是由此而來。一井分為9個方塊,周圍的8塊田由8户耕種,謂之私田,私田收成全部歸耕户所有;中間是公田,由8户共耕,收入全歸封邑貴族所有。但實際上並不是每塊井田都是900畝,還存在諸如800畝,1000畝這樣的特殊情況。
井田制的規定一切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即屬於周王所有),周王是全國最高的統治者,也是最高的土地所有者。正如《詩·小雅·北山》所説:“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周王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諸侯將受封土地分賜給卿大夫,卿大夫把土地再分賜其子弟和臣屬。周王對所封土地有予奪之權。各級受封的貴族對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轉讓與買賣。受封者還要向國王承擔義務,就是要向國王交納貢賦。
在貴族受封的土地上,奴隸和庶民集體耕種。使用奴隸集體耕作是奴隸制經濟繁榮的主要原因。西周時期,土地被劃分成“井”字形方塊,耕地阡陌縱橫,形同井字,稱為井田。
這種土地的國有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土地公有制,它是國王代表整個奴隸主階級佔有全國所有土地,然後分配給大小奴隸主使用,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奴隸和庶民則完全被排除在外。因此,奴隸制國家以及周王,代表的是少數人利益,奴隸制的土地國有制實質上也就是一種土地私有制了。
分類
西周的各級統治者把井田分為三類。他們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於河流附近、背山向陽的平展土地)成千塊、上萬塊地留給自己,叫“公田”。因為公田的面積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驅使奴隸集體耕種。把距城市較近的郊區土地,以田為單位分給和統治者同族的普通勞動者耕種。這部分人
因為住在“國”(即城市)裏,叫“國人”。國人不負擔租税,只負擔軍賦和兵役。他們平時每年向國家交納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為軍費。戰時當兵,自己準備武器、糧食和軍需。國人有當兵和受教育的權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們受到的教育主要是軍事訓練和禮儀學習。這部分人是社會裏的普通平民。他們表面上不受剝削,是自食其力的勞動者,但,當時戰爭十分頻繁,他們經常被徵調去打仗,打了勝仗,掠奪來的土地和財富歸統治者所有,打了敗仗,還有被俘淪為奴隸的危險,如此之下,土地荒廢,破產者多也。因此,國人的地位是動盪的。
封建領主把距離城市較遠、土質瘠薄的壞田,分給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領主階級瞧不起他們,認為他們最愚蠢,所以也管他們叫“氓”。庶人沒有任何權利,只有給領主耕種井田和服雜役的義務。他們每年要先在領主的大田上勞作,然後才准許去耕種自己作為維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塊土地。因此西周時期“國”,“野”對立。
瓦解
原因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推動社會轉型的決定性因素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漸瓦解了。促成這一變革的物質因素,是生產力水平的提高。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是當時生產力水平提高的標誌。
中國用鐵始於商代。大概到西周末年,鐵器多起來。大約在春秋初期,已有鐵農具。《國語·齊語》記載管仲向齊桓公建議:“美金以鑄劍戟,試諸狗馬;惡金以鑄鋤夷斤欘,試諸壤土。”“美金”是指青銅,“惡金”是指鐵。《管子·海王篇》記載:“今鐵官之數曰:一女必一針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銚。”
牛耕也起源於商代。甲骨文有“犁”字。用牛拉犁啟土,在商代就發明了。《國語·晉語》上提到,範氏、中行氏將宗廟的犧牲用來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晉國有個大力士叫牛耕。牛與耕相連,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時期得到普遍推廣。
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為人們開闢廣闊的山林,興修大型水利工程,帶來了方便。耕地面積和農業產量大幅度增長了。農業的發展,使一家一户為單位的小生產和以個體經營為特色的小農階層,有了成為社會基礎的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維耦”的集體勞動形式過時了,而分散的、一個體的、以一家一户為單位的封建經濟形式興起了。
早在西周中期,就有個別貴族為了額外榨取庶民的剩餘勞動,強迫庶民開墾井田以外的空地。這樣開墾出來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畝積,是瞞着公室,不納税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時的格伯簋銘文記載格伯用四匹馬換倗生三十畝田,就是明證,因為公田是不允許用來交換的。
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當顯著。爭奪田邑、交換土地的記載也多起來了。周厲王時的散氏盤銘文記述:矢人侵犯散國城邑,被打敗了,便用兩塊田地向散國賠償。周厲王時還有兩銅器,一個是鬲攸從鼎,另一個是鬲從盨。前者敍述鬲攸從分田地給攸衞牧,而攸衞牧沒給報酬,遂成訟事;後者敍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換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換,結果都順利成交。貴族們土地私有的慾望不斷增長,到周幽王時,連公田都企圖據為己有。周王像原先那樣從貴族手裏收公田,就引起貴族們強烈的不滿。《詩經·大雅·瞻卯》記錄了當時貴族們牢騷:“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復奪之。”
到春秋時期,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廣使私田急劇增加。諸侯、大夫們富起來。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奪他們的田地了。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鄭國田地,就得王畿內蘇仇忿生之田作為交換條件。貴族之間為田地爭鬥、訴訟,也層出不窮了。公元前580年,晉大夫卻至與周爭鄇田,公元574年晉卻錡奪夷陽五田,卻犨與長魚矯爭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與晉閻嘉爭閻田;公元前528年,晉邢侯與雍子爭鄐田等等。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發生着深刻的變化。
開闢和耕種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勞動力。而用奴隸制的辦法已不能調動生產者的勞動積極性。《公羊傳》何休注説:當時“民不肯盡力於公田。”於是,一些順應新形勢的貴族為了招徠勞動人手,改變剝削方式,如齊國田氏向民眾徵賦税使小鬥,把糧食貸給民眾用大斗;晉國韓氏、魏氏、趙氏採取擴大地畝,而不增税額的辦法,收買民心。這樣,奴隸們紛紛從公室逃往私門,“歸之如流水。”封建依附關係產生了。春秋時代見於記載的“族屬”、“隱民”、“賓萌”、“私屬徒”,都指的是這些逃來的奴隸。雖然他們身份還不是自由的,但卻不同於庶民。他們可以佔有少量的生產資料,獨立經營農業和與農業有關的家庭副業。他們已經是封建農民的前驅了。奴隸的逃亡,使一些國家的公田“唯莠驕之”。“唯美桀桀”變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維持不下去了。
商周時代施行的井田制,土地名義上為國家公有,實則歸國王所有。戰國時期,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廢除了井田制,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在漫長的古代社會裏,社會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大部分為地主所有,農民佔有的土地較少。
過程
以魯國為代表的各諸侯國為增加收入,進行税制改革,無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畝納税,實際上承認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促使了土地由國有向私有的轉化。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國實施改革,主要內容有:“廢井田”、“開阡陌”、“民得買賣”、承認土地私有。春秋晚期到戰國初期,徹底瓦解。
爭議
井田制的史料僅來自於《孟子》與《周禮》,或者再參考《詩經》。在《孟子》之前,沒有關於井田制度的記載。有學者仍然缺乏考古支持下猜想,井田制度可能僅是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制度,“有很多理想化成分”。由於實際地形地貌的千差萬別,這種制度可能從未得到嚴格的實施。
胡適在《井田辯》一文中就認為孟子所講的井田制是傳説加想象。郭沫若承認有井田制,“周制百步為畝,一夫百畝,稱為一田,是井田的基本單位”,但他認為孟子所説的井田“完全是孟子的烏托邦式的理想化”。唐蘭認為“那末,田十田是田一千畝。”范文瀾亦否認井田制:“西周領主們的土地疆界縱橫交錯,象無數的井字,但並沒有一井九百畝的那種劃分,與邑密切相關的井,也不是孟子所説的井。”
評價
井田制度體現了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基本政治經濟制度,可以將它定義為:井田制度是建立在以井田作為一種有效的產權供給制度為基礎的中國夏、商、週三代社會的農業生產方式及其制度結構安排的總體描述;同時也可以解釋為微觀經濟活動如何與宏觀價值構造相結合以實現資源包括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兑現率最大化的一種社會政治經濟關係,隨着這種產權制度的有效性的喪失而失去其現實意義並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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