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税法、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區別在哪裏 簡述三者意義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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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税法、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的比較
兩税法、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都是中國古代史上重要的賦役制度。三者的實施在中國賦役制度的演變史上是具有標誌性意義的事件,同時三者在內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繼承性,因此在命題上有深度可挖。下面,本文擬從產生、內容、意義以及相互聯繫等方面對三者略做簡要的敍述和分析,希望對同學們學習中國古代史有所幫助。
兩税法,是唐代後期的賦役制度。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在土地與賦役制度上,唐初繼承了北魏開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調製。後來,武則天至玄宗時,土地兼併日益嚴重,均田制遭到極大破壞,這樣就使越來越多的農民失去土地,脱離户籍到處流亡。安史之亂後,這一情況更加嚴重,實際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礎上的按丁徵收賦税的租庸調製也已無法執行下去。這種狀況使國家財政收入大為減少,造成了嚴重的財政危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唐朝政府採取了各種措施,結果一切努力均告失敗並造成了賦税制度的進一步混亂,唐朝財政面臨崩潰。唐德宗即位後,宰相楊炎建議改革賦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頒佈兩税令,實施兩税法。
兩税法的主要內容是①取消租庸調及一切雜役雜税。②不分主户、客户(外來户),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即算當地人。一律上籍徵税。③不再按丁徵税,改為按資產和田畝徵税,根據資產定出户等,按户等徵收户税,先“定税計錢”,再“折錢納物”;按田畝數量徵收地税。④每年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税不得超過六月,秋税不得超過十一月(故稱兩税法)。⑤無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徵税。
兩税法是中國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義的賦税制度改革:一、兩税法將唐中期以來名目繁多的雜税統一為户税和地税兩種,並規定“此外斂者,以枉法論”,這樣既簡化了徵税名目,又可使賦税相對穩定,在一定時期內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從制度上杜絕了官吏從中作弊亂攤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負擔有所減輕。二、兩税法規定貴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這就擴大了税源(這也是制定兩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納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關係的相對減輕。三、把原來按丁徵税轉入按貧富徵税,立法原則較為公平,很顯然比租庸調製一律按丁徵税合理。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賦税集中在貧苦農民身上的賦役負擔不均的不合理狀況,對改善當時的社會狀況和廣大貧苦農民的生產生活是有積極作用的,總之兩税法是與當時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經濟不斷髮展的情況相適應的,是封建社會賦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進步。同時這次改革反映了中國古代賦役制度發展的基本趨勢即收税標準以人丁為主向以土地為主的轉變,奠定了唐後期到明代中葉賦税制度的基礎。
一條鞭法,又稱“一條編法”,是明代中期的賦税制度。明朝中期,在鎮壓了農民起義之後,各種社會矛盾依然存在並且在繼續發展。在這種形勢下出現了旨在挽救明朝統治的張居正改革。明初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徵收的,賦以土地為對象徵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為對象徵收,分為按丁和按户徵收兩種。在徵收內容上主要是徵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在迅速發展。於是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一條鞭法應運而生。
其實早在嘉靖十年(1531年)在江浙、福建、廣東等地區就出現了一條鞭法,以後“屢行屢止”。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在清丈全國土地的基礎上下令在全國推行一條鞭法。一條鞭法的主要內容是:①把一切徵項包括田賦、徭役、雜税等合併起來編為一條徵收,化繁為簡;②把過去按丁、户徵收的力役改為折銀徵收,稱為户丁銀,户丁銀攤入田賦中徵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條鞭法還沒有把力役全部攤入田賦,只是部分攤入;③“一概徵銀”,無論田賦或力役一律折銀繳納,差役由政府僱人充當。
一條鞭法是介於“兩税法”與攤丁入畝之間的賦役制度。在我國封建社會後期的賦役制度的演變中有着承前啟後的作用。它將力役部分攤入田賦,加強了力役由户丁轉向土地的趨勢。同時,折銀製度和僱役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有所鬆弛。此外由於賦税折銀徵收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起了促進作用,從而更加繁榮了城鄉經濟。總之,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的兩税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制度,標誌着賦税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徵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攤丁入畝,又稱地丁合一,是清朝在“一條鞭法”的基礎上出現的一次重大的賦税制度的改革。清初的賦役制度承襲明代的一條鞭法,但實行的不夠徹底和普遍,丁銀和田賦仍是兩個税目。隨着土地兼併的進一步發展,窮丁、無地之丁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繼續按丁徵收丁銀,貧苦農民就會無力承受,這不僅使國家徵收丁税失去保證,還會由於農民畏懼丁税流亡遷徙、隱匿户口等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區已經出現了“丁隨地派、均丁於地”的賦役改革。後來清廷也開始對賦役制度進行改革,改革基本上分為兩步: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税的固定丁數,以後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由於丁銀額數固定化,農民的負擔相對減輕,這樣既減少貧民逃亡,保證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也為日後的“攤丁入畝”造了有利條件。第二步即實行地丁合一。這種辦法先在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廣東、四川等省試行,這些省份將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統一的“地丁錢銀”,此後在一些地區逐漸推廣。雍正帝繼續並完成了康熙帝開始的賦役制度改革,雍正元年即1723年,雍正帝下令以雍正二年為始,在各省普遍推行攤丁入畝。
攤丁入畝是一條鞭法的延續和發展,實行也比較徹底。它最終結束了中國歷史上人丁地畝的雙重徵税標準,使賦役一元化。自改革後,原來獨立的丁税已不存在,丁隨地起,田多丁税多,田少丁税少,無田無丁税,從而調整了國家、地主和自耕農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消除了“富者田連阡陌,竟少丁差;貧民地無立錐,反多徭役”的狀況。據記載,我國自西漢至清初,每次人口統計數字最多時在五六千萬之間,這顯然是人口不實的緣故。地丁合一後,人口數字急劇增加。乾隆十四年(1794年)為一億七千萬,嘉慶十七年(1812年),為三億六千萬,這顯然與實行地丁合一之後,人丁負擔從法律意義上説取消了是有密切聯繫的。另外,攤丁入畝的推廣導致與古代賦役制度相聯繫的人丁編審制度失去意義,農民不再被強制束縛在土地上,大量剩餘勞動力可以流動,傭工、經商、從事手工業等,這顯然對商品經濟的活躍起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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