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赘婿有继承权吗?宋元时期赘婿财产继承权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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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赘婿”就是“倒插门”的女婿,不论古今,他们的地位都不是很高,那么在古代赘婿有继承权吗?下面本站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一起看看吧。
一、赘婿的由来
1.春秋时期的赘婿记载
“赘”这个字在古代是有文字解说的“以物质钱,从敖贝”。意思就是说古代想要买东西大多数用贝壳,如果没有那么从儿到孙无论男女都可以交换。
这样一来孩子到了债主的手里,那么他们就失去了自由成了奴才。如果这个“奴才”运气好,就能娶到自家小姐,娶不到那就命运悲惨。
春秋战国的时候,就立下了规矩“同姓不通婚”,这样一来无论是嫁还是娶来到主家的人都是“外姓”。在继承家产的时候,都是没有资格的。这是家族规矩而非法律,那时法律对于这个身份尚不明确。
而到了宋元时期,赘婿的权力开始细分,在主家死后,他们也享有了一定的权力。为了防止争抢,法律明文也随之出现,赘婿虽说历朝历代都有,但宋代最为盛行。
2.宋元时期的赘婿
宋代以前,赘婿是个不齿的话题,都说男子汉大丈夫,入赘到女方实在不是什么光荣的事。但到了宋代一切都变了,如果说唐朝强盛,那么大宋时代绝对是空前繁荣,经济、文化都是数一数二的存在。
世人排序皆称“士农工商”,但那个时代的商人地位并不低下,往来做生意的人都是一把好手。有了买卖就有了金钱的流通。这样一来一些富贵人家对于婚嫁就看得不是那么重要。
而且深受唐朝的影响,女子的地位在当今社会有所提高,一些富人家的小姐在议亲的时候得知对方家世不如本家的时候都会招赘,为的就是不去吃苦受累。
有了女婿傍身,养老送终的活就落在了他们身上,那么自然而然财产继承就得有他们的一份。
宋太宗年间就有明确的规定,富人家招赘女婿都要给岳丈养老送终,他们所获得权利跟他们要履行的义务是相统一的,不能分割。
“养生送死,继立门户。”
而且宋朝文化繁荣昌盛,儒家思想虽然占据主导,但百花齐放的先进想法层出不穷,对于这种形式的婚姻普遍得到认可。
他们认为一些男子,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去往富贵人家入赘是值得被鼓励的。不仅仅是穷人的孩子,就连官场中人也曾入赘。
据《宋史》记载,宰相薛居正的儿子身亡,他的儿媳妇继承了丈夫大量的财产,得知此女子拥有丰厚的家底,士大夫张齐贤和向敏都争抢着要入赘,最后还闹到了宋真宗的御前,气得宋真宗将两人降官处理。
可见想通过这条途径发财过上好日子的大有人在,不过要想真正能继承财产当上赘婿,也是有要求在里面的。
二、赘婿继承权的演变
1、“财不出族”的原则
受到世家的影响,赘婿这个身份,一直处于下等地位。北宋仁宗年间,就有规定如果女子死了丈夫,带着家产再嫁或者招婿,新丈夫一律不能染指前夫的财产。这些钱妻子一旦死亡就一定要归还到同姓氏族当中去。
如《明公书判清明集》载:“陈念三,后夫也,法不当干预前夫物业。”
这一规定的出炉是遵循着“财不出族”的原则。但到了南宋高宗时代为了家庭和睦,朝廷制定出了“无亲子”继承法。也就是说女子再嫁,没有自己的亲儿子,那么赘婿是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财产,不过只有一点点。
到了元朝时期,虽说他们吸收了中原文化,但在赘婿问题上依旧冷漠,前夫的财产需要在子女成年后悉数奉还,他们只是保管钱财的“存钱罐”不能占为己有。因此在元朝的时候,赘婿有了一个名头叫“布袋”,也就是装东西的口袋。
“世号赘婿如布袋,......如入布袋,气不得出。”
如果赘婿非要继承家族财产,那么在世人眼里他们就是侵犯了主家的利益,家里的人就会排挤他们。
之所以这样,完全是因为他们与本家族没有任何的血缘关系。这些不公平每时每刻都诉说着赘婿身份,也让他们苦不堪言。
2、四种类型的赘婿
为了追求“平等” ,中央政府不断地出台政策,将赘婿的身份化为了四种类型“养老女婿,年限女婿、出舍女婿和归宗女婿”。
养老女婿好说,只要给主家养老送终那么他就会得到一定的财产,其实刚一开始大部分的女婿都是养老女婿。
年限女婿是指这个男人入赘后在岳丈家带够约定的年限,就可以带着妻子和孩子回到自己的家里。
不过在这期间要是亡故,那么必须有代替的人才可以,元朝规定双方约定的是几年就一定要做到,才可以继承财产。
出舍女婿指双方不在女方或者男方家居住,而是到外面置办家产,这样的人宋元都没有规定能不能继承家产,所以出舍女婿是四种女婿中记录人数最少的。
最后一个就是归宗女婿,这类型的女婿与年限女婿有些相似,他们在岳丈一家待够一定的年限,就可以回归本家。
这样一来,他们的继承权就是本家的家财,妻家的财产一点也不能继承。这四种类型的赘婿也体现了那个时代社会上对于这种身份的加固。
3.宋元婚书变化
宋朝时期夫妻之间的结合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写婚书,但到了元朝法律明确指出来,必须有婚书,要是赘婿就得写得更加仔细,就是为了后面继承家产、获得钱财做准备。
看似赘婿的地位逐渐提高,实则身上的枷锁和规矩也多了起来。赘婿继承财产逐渐扩大,但都逃不过法意和人情。而他们之所以能够享有继承权,完全是因为两个缘由造成的。
三、赘婿继承权扩大的原因
赘婿继承财产虽然还有一定的限制,但他们相比过去是一点一点在进步的。宋元时期的财产继承权对赘婿有了特殊的规定。
1.地位
北宋时期的赘婿在社会上多是歧视。招为赘婿后,男子基本就是别家的人,作为儿子他们不能承欢父母的膝下,作为儿媳更不会承担照顾公婆的义务。
在妻子家里,一个男人要按照主家的意思生存,没有兄弟姐妹,没有血缘亲戚,连出生的孩子都要随母姓,在父族时代,这简直是奇耻大辱。
到了元朝初年,赘婿的地位就更低了,因为律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赘婿死后绝不能入族谱。如果是妻子娶回了家,上有户籍,入族谱。但到了男子这,就什么也没有。
在北宋与元朝中间隔着南宋,那时候为了改善陋习,南宋法度规定赘婿可以参加科举进而入仕,这就是最大的进步。
南宋的规定到了元朝中期才被采用,蒙古族学习了不少的汉文化,对于赘婿也相对宽容了一些。除了社会地位的提升,国家的法律出台也为其做了保驾护航。
2.法律政策的出台
北宋年间赘婿的地位低下,到了南宋虽说规定了可以通过科举考试作为晋升的道路,但能够考入仕途的并没有多少。可元朝中后期却对科举想到包容。
元代是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蒙古人虽说豪放,但管理国家的手段都承袭汉族,对于赘婿的保护,除了沿用南宋的制度以外,还出台了不少的招赘婚姻制度。
蒙古族自古就有招赘为婿的传统,女婿承继老丈人的位置历史上的案例比比皆是。只不过融入汉族文化后,他们才认为这是“不光彩”的事。
不过他们并没有抛弃民族传统,制定出法律后,在社会上推广这样一来大元统治时代,人们的民族观念逐渐被接受,赘婿的传统稀松平常地出现在生活中。
养老女婿、归宗女婿成了那个时代繁盛的标志,在朝廷的保护下,这样的法制巩固了家庭的和谐。
或许在世人眼里,嫁娶婚姻是一种常态,而招赘制度是一种变态。在父系社会下,男子执行女子的“权力”看上去有些“牝鸡司晨”。
总结
这样的事,一开始就会被抵触被孤立,甚至被排挤边缘化。但中华五千年的文化传承,并没有说“招赘”是一种错误。
有些人是为了生存,有些人是为了防老,生活在封建社会下,老百姓没有太多的决定权,对于这样的婚姻,如今的社会也在流行。
或许思想开放的现代化,对于这样的事早就司空见惯,但赘婿在岳丈家的地位即便受到保护也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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