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周朝已有房產稅 唐代房產稅因市民反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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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中國早從周朝開始就已經徵收“房產稅”,古籍《禮記·王制》中就有:“廛(chán),市物邸舍,稅其舍而不稅物”的記載。
西漢時期房產稅還沒有成爲一個獨立的稅種,房屋與家庭其他財產一起合併作爲計稅對象,稅率爲6%。漢武帝爲了鼓勵老百姓對偷逃稅者進行告發和舉報,規定查實後舉報者能獲取偷稅者二分之一財產。當時漢武帝開徵這一稅種的目的是解決國家戰時的財政困難和縮小貧富差距。
唐代德宗建中四年(783),房產稅開始作爲一個獨立稅種出現,稱爲“間架稅”,其稱呼源於“每屋兩架爲間”。當時,間架稅的課稅對象是長安城內居民住房。其徵收標準:上等房屋交銅錢2000,中等1000,下等500。由於市民強烈反對,執行不到一年便被迫取消。
五代十國的後晉、後周以及宋代都開徵過房產稅,其名稱爲屋稅。南宋朝廷爲籌集軍餉,每年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兩期向城鄉居民徵收屋稅。
元代的房產稅稱爲“產錢”,按房產地基面積計徵收糧食,或折錢繳納。
清代房產稅紛繁複雜且名稱多變,江南地區叫“廊鈔”、“棚租”,北京叫“檀輸稅”。直至乾隆年間,才逐漸廢止。
近現代房產稅——
鴉片戰爭以後,列強在中國建立租界。爲解決主管治安的巡捕房經費,租界徵收稱爲“房捐”的房產稅。太平天國也徵過房捐,在浙江嘉興每日每間徵稅3文,江蘇常熟每日每間爲7文。
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清政府曾照搬租界辦法徵房產稅,“凡租賃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課稅10%,房東、房客各負擔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鄰出租房屋的租金課稅10%。”但還未開徵就停止了。直到1901年才重新試辦並付諸實施,但各地執行不一。
1912年民國建立後,北洋政府仍沿用舊制徵收房產稅,但名稱各異,有的叫“市政總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鋪捐”。
直到1915年房產稅才統一稱爲“房稅”。其徵收標準:商業用房按每月實繳租賃價的20%,居民住房按每月實繳租賃價的5%徵收。
當代房產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繼續徵收房地產稅,在“文革”期間各省先後停徵,其中浙江省是全國較早停徵的省份。
改革開放後,國家開始對企業房地產和居民出租房徵收房產稅,以便抑制房地產投機,2011年1月28日,在上海和重慶兩個試點城市對居民擁有的房地產徵收房產稅。
國外的房產稅——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徵收房產稅,並且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主體稅種。上世紀90年代,發達國家財產稅佔地方政府稅收收入的平均比例爲35%,其中美國財產稅收入三分之二以上來自於房地產稅。
在稅制設置上世界各國大多采用“寬稅基,低稅率”的原則,如意大利規定房產稅稅率爲0.4~0.7%,在這一幅度內,由各地自行選擇。首都羅馬市規定: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者,自住房,稅率爲0.49%;出租房,稅率爲0.55%;閒置住房,稅率爲0.7%。對自住房,除了適用較低稅率外,還可以享受20萬里拉的減免。開發商竣工而未售出的房子,也要徵稅,在三年內可以按最低稅率0.4%徵收。意大利實行差別稅率,主要是調節住房,提高住房使用效率,抑制空閒住房。
在美國,由於房產稅主要用於地方居民福利和教育,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徵收房產稅,房產稅的收稅主體是基層的郡政府、市政府和學區,比例爲:郡稅佔七分之一,市稅佔七分之一,學區稅佔七分之五。美國大部分地區房產稅徵收稅率掌握在0.8%~3%之間,平均稅率在1.5%左右。
現今,爲了抑制房地產投機,許多國家運用稅收手段對房屋買賣加以調控,如德國要徵收三種稅:一是1.5%的不動產稅,二是3.5%的交易稅(相當於中國的營業稅),三是15%的差價盈利稅(即中國的20%的所得稅)。近幾年德國物價每年上升2%,房價只上升1%,說明房價在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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