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正條格出現的時間 至正條格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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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正條格》是元代阿吉剌所著的律法,是元代法律之一。

 編修經過

元惠宗至元四年(1338年)三月,命中書平章政事阿吉剌根據《大元通制》編定條格, 至元六年(1340年)七月,命翰林學士承旨腆哈、奎章閣學士崾崾等刪修《大元通制》,至正五年(1345年)十一月書成,右丞相阿魯圖等入奏,請元惠宗賜名《至正條格》。這部法典共有2909條,其中包括制詔150條、條格1700條、斷例1059條。

至正六年農曆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條格》中的條格、斷例兩部分(2759條)頒行天下。

《至正條格》一共在全國範圍內使用22年,至正二十八年農曆八月二日(1368年9月14日),明軍攻克元大都,元朝退回北方草原後,《至正條格》逐漸失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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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永樂大典》中的殘本內容簡介

明初修《永樂大典》,將《至正條格》收入,但只是殘本,原書卷數已不可考究,根據《永樂大典》記載,殘本共23卷,分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倉庫、捕亡、賦役、獄官等27目。

清朝乾隆年間修《四庫全書》,根據《四庫總目提要》記載,《永樂大典》收錄的23卷殘本《至正條格》相關內容介紹如下:

“凡分目二十七:曰《祭祀》,曰《戶令》,曰《學令》,曰《選舉》,曰《宮衛》,曰《軍防》,曰《儀制》,曰《衣服》,曰《公式》,曰《祿令》,曰《倉庫》,曰《廄牧》,曰《田令》,曰《賦役》,曰《關市》,曰《捕亡》,曰《賞令》,曰《醫藥》,曰《假寧》,曰《獄官》,曰《雜令》,曰《僧道》,曰《營繕》,曰《河防》,曰《服制》,曰《跕赤》,曰《榷貨》。

案《元史·刑法志》載,元初平宋,簡除繁苛,始定新律。至元二十一年,中書省諮各衙門,將原降聖旨條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時,又以格例條畫,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英宗時復加損益,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制》。自仁宗以後,率遵用之,而不及此書。

據歐陽元序,則此書乃順帝至元四年中書省言,《大元通制》,纂集於延祐乙卯,頒行於至治之癸亥,距今二十餘年。朝廷續降詔條,法司續議格例,簡牘滋繁,因革靡常。前後衡決,有司無所質正。往復稽留,吏或舞文。請擇老成耆舊、文學法理之臣,重新刪定。上乃敕中書專官,典治其事。遴選樞府憲臺、大宗正、翰林集賢等官,編閱新舊條格,參酌增損。書成,爲制詔百有五十條,格千有七百,斷例千五十有九。至正五年書成,丞相阿魯圖等入奏,請賜名曰《至正條格》。其編纂始末,釐然可考。《元史》遺之,亦疏漏之一證矣。原本卷數不可考,今載於《永樂大典》者,凡二十三卷。”

清朝中期後逐漸失傳

清修《四庫全書》時,從《永樂大典》中輯得23卷的殘本。乾隆帝曾翻閱此書,題詩一首;四庫館臣曾引用過殘本的《至正條格》對所收《元史》進行考證。但是,《四庫全書》只把殘本的《至正條格》列入存目,導致此書後來在中國最終失傳。

長期以來,國內國際元史研究者均認爲《至正條格》已經失傳。

2002年元刊殘本《至正條格》重現於世

2002年在韓國東南部的慶州發現其元刊殘本《至正條格》兩冊 ,包括“條格”、“斷例”各一冊。由於年代久遠,書籍破損嚴重,經過數年的修復整理,慶州殘本《至正條格》在2007年8月由韓國學中央研究院正式整理出版,分影印本和校注本兩冊。

現存殘本《至正條格》簡介

韓國發現的元刊殘本《至正條格》包括條格12卷、斷例近13卷,以及斷例全部30卷的目錄。據統計,條格存374條,斷例存426條,總數共計爲800條,佔《至正條格》頒行總條數(條格加斷例一共2759條)的29%。其中現存條格佔原條格總數約22%,現存斷例佔原斷例總數約40%。

殘本《至正條格》沒有全部條格的目錄,但通過《四庫全書總目》爲《至正條格》撰寫的提要,可知其條格篇目分別爲:祭祀、戶令、學令、選舉、宮衛、軍防、儀制、衣服、公式、祿令、倉庫、廄牧、田令、賦役、關市、捕亡、賞令、醫藥、假寧、獄官、雜令、僧道、營繕、河防、服制、站赤、榷貨,共27門,與現在的唐令、金令篇目大多相同。

殘本《至正條格》的條格部分依次爲第二十三卷《倉庫》,第二十四卷《廄牧》,第二十五卷、第二十六卷《田令》,第二十七卷《賦役》,第二十八卷《關市》,第二十九卷《捕亡》,第三十卷《賞令》,第三十一卷《醫藥》,第三十二卷《假寧》,第三十三卷、第三十四卷《獄官》。據此推斷,其條格的總卷數應有40捲到50卷。

殘本《至正條格》所存斷例目錄,包括衛禁、職制、戶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僞、雜律、捕亡、斷獄11門,除缺少唐律、金律的第一門“名例”外,其餘的篇目、次序皆與唐律和金律完全相同。

《至正條格》的斷例共30卷,現存其前半部分,依次爲第一卷《衛禁》,第二卷至第六卷《職制》,第七卷、第八卷《戶婚》,第九卷至第十二卷《廄庫》,第十三卷(後半闕)《擅興》。

現存殘本《至正條格》的重要史料價值

在元朝法律中,斷例基本相當於唐朝和金朝的律,條格基本相當於唐朝和金朝的令。這個在斷例和條格的篇目上反映的很明顯。

新發現的殘本《至正條格》,是研究元朝歷史和中國古代法制史極爲重要的史料。

殘本《至正條格》收錄了大量元朝後期的法令文書,是研究元朝後期歷史的重要史料。

殘本《至正條格》所收錄至治二年(1322年)以前的元朝文書,雖然時間上和《元典章》重合,所收錄延祐三年(1316年)以前的元朝文書,雖然時間上和《通制條格》重合,但是其中有相當一部分內容是這二書以及其他史籍所沒有記載的。還有的文書則是這二書以及其他史籍雖有但記載不詳,或者記載有誤。

《至正條格》很多內容對《大明律》有明顯的影響 ,有助於填補中國古代法律演進過程中的缺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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