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時代的前列:超越時代的宋朝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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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法治”大概會成爲一個熱鬧話題吧。建立法治的治理體制,離不開一個基礎:有一套專業化、職業化的司法機構,一羣有別於行政官僚與一般公務員的司法官。剛剛落幕的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法官、檢察官制度”,其實就是將未來司法改革的方向確定爲推進司法的專業化。

一般認爲,“司法專業化”並不是中國固有的司法傳統,而是從西方傳入的制度。我曾經在網上討論宋代司法制度,就遇到網友挑釁地反問:“宋朝有法院嗎?有法官嗎?”我當然知道他的意思,他想說傳統中國的司法其實是跟行政合二爲一的,除了設於中央的大理寺,地方並沒有專門的法院,也不設專職的法官,而由行政官兼理審判事務。

但這位朋友的看法,肯定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因爲宋朝司法的專業化、職業化可能超乎今人刻板的臆想。

走在時代的前列:超越時代的宋朝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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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關。中央一級,大理寺爲最高審判機關,分“左斷刑”與“右治獄”兩個法院,“左斷刑”負責詳斷天下疑案及命官、將校犯罪案,“右治獄”掌審理髮生在京師的刑案及詔獄。刑部則爲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左右二廳,左廳負責複覈獄刑,右廳負責官員的行政處分。刑部還有權派員監察大理寺與京師衙門的刑事審判。此外,京師還設有登聞鼓院、登聞檢院、理檢院,都是隸屬於諫院的直訴法院,接受士民向皇帝申訴的訴狀,並且具有行政法院的功能。

在地方,路一級的大監察區設置有提點刑獄司,相當於中央派駐地方的高級巡迴法院。提刑司負責審覈州府上報的刑案,對沒有疑難的死刑案擁有終審權與覈准權,但疑案須奏報大理寺複審,這叫做“疑獄奏讞”。提刑司也有權力組織臨時法庭,開庭審理州法院的上訴刑案。

宋代最發達的司法機構設置在州府一級。人口最多、府事繁劇的開封府,至少設有使院、府院、左右廳、左右軍巡院六個法院;諸州一般均置三個法院:當置司、州院與司理院;有些大州的州院、司理院又分設左右院,即有五個法院;當然一些小州則將州院與司理院合併,只置一個法院。每一個法院都配置若干法官,叫做“錄事參軍”、“司錄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主管當置司的推官、判官,他們的主要工作也是司法。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都是專職的法官,除了司法審案之外,不得接受其他差遣,即便是來自朝廷的派遣,也可以拒絕,“雖朝旨令選亦不得差”。

州府法院既接受縣級法院初審案的上訴,本身也受理訴狀,審理刑案,所以訟務最爲繁忙。我們現在看電視劇,以爲開封府所有的案子都是包青天親自審斷,其實這是不切實際的——你讓包青天變成三頭六臂,他也忙不過來啊。在開封府審案的通常是左右軍巡院的職業法官。

走在時代的前列:超越時代的宋朝法治精神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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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縣一級,司法力量的配置最弱,未設專門的法院,由行政長官——知縣及其佐官兼領司法。不過縣衙門只有權限判決詞訟(民事訴訟)及杖刑以下的輕微刑案,對司法配置的要求不高。而且,即使是縣,也設有專職的法吏,一是推吏,一是編錄司。這兩個專業化的法吏,不得兼理他務,並由財政給予優厚的待遇。可見宋政府對於縣級司法也是比較重視的。

還有一點也可以說明宋代司法的專業化趨勢:宋人非常明確地意識到,法官羣體不同於一般官僚。因此,宋朝法官在獲得任命之前,必須經過司法考試;曾犯過“出入人罪”過失的官員,也不得擔任法官;朝廷嚴格限制法官的社交活動,其他官員可以相約喝酒宴樂,但法官不可以;同時給予法官尊崇的地位、優厚的待遇,“法官之任,人命所懸。太宗嘗降詔書,諸州司理、司法,峻其秩,益其俸”。

這些州法院的司法官員,名義上算是知州的屬僚——這也是宋代司法尚未完全獨立的表現。但是,基本的“獨立審判”機制則已經建立了起來,宋朝的法律明確規定:州縣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得請示、徵求上級法司的看法;提刑司如果發出批示干預州縣法院的司法審判,州縣法院可以不必理睬,一概依照法律辦事;干涉下級獨立審判的上級法司,以違制追究責任;御史接受皇帝的委派,組成特別法庭審理案件,不受宰相與君主的干預。

走在時代的前列:超越時代的宋朝法治精神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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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一名有抱負的宋朝法官,也會自覺追求司法過程中的獨立性,而拒絕外界的影響,包括來自皇帝的影響。北宋的大理寺卿韓晉卿曾受皇帝委派,前往寧州按治獄事。依照慣例,韓晉卿赴任之前,應當入對,即入宮面聖,請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韓晉卿拒不入對,說:“奉使有指,三尺法具在,豈應刺候主意,輕重其心乎?”他的意思是說,我奉命辦案,以法律爲準,國法擺在那裏,就不必徵求皇帝的意見了,免得干擾了司法。所以韓晉卿不入對便走馬上任去了。時人也沒有覺得韓晉卿的做法有什麼不妥。

可惜宋人開創的高度發達的司法體系,以及司法專業化的歷史方向,並未爲後面的朝代所繼承,元明清三朝的司法制度,退回到非常簡陋、粗糙的狀態,如明代的府一級(相當於宋代的州),只設一名推官助理訟獄,而清代則連推官都不設置,府縣的司法完全由行政長官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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