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期的教令權制度是怎樣的?有何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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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前朝,清代的教令權在律典中的規定更加細緻,這種細緻集中體現在《大清律例》子孫違犯教令罪的律例規定上,而這些規定產生的原因是當時社會生活發生變化。下面小編給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刑案匯覽》記載的教令權案件反映教令權實施過程的複雜情形,總的來說,教令權的司法實踐突顯了極端強調孝道治國的流弊,它助長了尊長德行的喪失,使社會道德下降,背離統治者設立教令權的初衷。
清代教令權還反映出當時特有的一些社會現實,比如禮制的地位在民間生活中動搖,出現了越來越多潑悍的妻子,夫爲妻綱的作用大打折扣,又比如在子孫違犯教令案裏經常出現的“殺人圖賴”現象,表明古人的一種司法觀念,說明生命在古代司法中的重要價值。
一、清代教令權法趨於完善
1.教令權範圍的擴大
清代教令權法的條文數量增加,隨着社會生活的變化,教令權的內容越來越複雜,定罪擴大,刑罰加重。通過前文對清代教令權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探究,可以看出,教令權法的主體和教令權法指向的對象範圍擴大。教令權的主體主要是祖父母、父母,其中祖父母包括義祖父母、改嫁的祖母,父母包括義父母、繼父母、改嫁的母親。教令權指向的對象包括兒子、兒媳、未出嫁的女兒、義子、義女等。
《大清律例》在“比引律條律”下列舉過比照“子孫違犯教令罪”處罰未婚男女的情形。在《刑案匯覽》男女婚姻律下記載的張雪兒案、胡六五案中,張雪兒、胡六五與未婚妻成婚前私下與她們發生性行爲,後來事情敗露,二人都被比照子孫違犯教令律判處杖一百的刑責。
一般而言,子孫不聽從教令,尊長的懲戒都會在家庭內部進行,正所謂“家醜不可外揚”,通常尊長在處理家事時也不會引入官府、鄉鄰等第三方介入,而是直接在尊長與卑幼之間解決,但是也不乏例外,只要涉及尊長的生命,及尊長請求官府將子孫發遣的情形,都將導致子孫因此被處以子孫違犯教令罪。
清代教令權是清朝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之一,它維護宗法家長制,強調尊長對卑幼的管理,要求子孫恭謹孝順。其本質上是一種專制權力,是中國家庭倫理觀的體現,是孝道文化的集中表現。
它上承國家制度,由國家賦予家長權力對子孫後輩進行教化、對其行爲約束,下啓基層治理,將國家制度與民間家族規約等聯繫起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將整個社會聯結爲一個整體,統一思想和行動,維護封建時期的社會穩定,在一定時期促進當時社會的治理。
2. 宗族制的納入
不難發現,清代國家治理不是單純依靠國家法律制度,還納入了宗族制的管理。在清代統治者的支持之下,宗族祠堂具有了審判權,一般的家庭矛盾、田土爭端都可以在族長那裏得到解決,基層治理的實現不僅包括小家庭中尊長對與卑幼的教令權的實施,而且包括宗族組織對自己本族人的管理。
爲了使孝治推行得更加順暢,清政府還設立了族正制度,其目的是爲了削弱宗族制的不利影響,適當地對宗族制度予以限制,利用族正制度來推行孝治。
清代統治者之所以注重教令權的實施,強化以孝治天下,其原因在於:首先,清朝是由少數民族建立的政權,清朝統治者深知少數民族統治的劣勢,爲使自己的政權長久,清朝皇帝們一直在積極接受漢族文化,努力漢化,尊孔崇儒在清代達到了頂峯,清代統治者必然將孝治天下奉爲國策。其次,承接上一個原因,清朝統治者在入關以後常常面臨着尖銳的民族矛盾,漢族排夷的思想使得清朝政權難以獲得完全的肯定。
爲了強調自身統治的合法性,清代統治者多次強調忠孝,把忠列於孝之前,《聖諭廣訓》中多把父子放在君臣之前,爲的是移孝作忠。最後,清朝孝治的前提仰賴宋明以來教化的加強。
宋明以來新的宗族制代替了舊的家族制,且具有強化的趨勢,而且伴隨着宋明理學的發展,當時的社會對人的思想控制和影響越來越深入,滲透到了基層。在清代,國家的控制權將宗族組織納入到了基層治理中,宗族組織開始成爲了政府的基層組織。
二、教令權法實踐反映的社會問題
1.尊長德性下降
爲了貫徹“以孝治天下”的治國政策,清代統治者賦予尊長極大的教令權。在家的範圍內,尊長可以對卑幼生活的方方面面進行限制和規定,而尊長本人的權力並沒有多少限制,絕對的權力極易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最大地激發人性中惡的方面,導致尊長道德下降,從而使得社會道德水平整體下降。
從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看出,尊長享有權力,但有些尊長不能盡到自己的社會責任。清代尊長的教令可以分爲正當教令和非正當教令,前者指日常生活中尊長對子女的指導和教育,後者則指尊長教令卑幼犯罪。
從社會實效的角度看,一方面,尊長教令子孫犯罪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有礙於社會治理,違背了統治者的立法原意;一方面,卑幼聽從尊長命令犯罪,這不僅不是孝的行爲,而且事發後往往增加了卑幼受到懲罰的可能性,使得卑幼在接受尊長教令時陷入兩難境地,給卑幼的生活帶來了混亂與痛苦。
2.“殺人圖賴”和潑悍的婦女
在清代子孫違犯教令罪的司法實踐中存在一種現象,即清代多“殺人圖賴”或“自殺圖賴人”的情形。“身體暴力上有兩個比較典型的極端的例子,一個是自殺行爲,在傳統社會中,自殺本身不是犯罪,但法律規定‘威逼人致死’要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這個規定導致不少人,爲了某種利益,通過自殺的方式‘借屍圖賴’,形成傳統社會中一種常見的社會現象。”
《刑案匯覽》記載的子孫違犯教令權案件中,有兒媳婦殺害婆婆圖賴他人的情形,也有兒子殺害母親圖賴他人的情形。
在案例中婆婆因爲氣憤兒媳不聽自己的教令而自殺的情況很多,這些婆婆們通過自殺的方式引起外界的注意,獲得自以爲的婆婆的尊嚴與權威,她們的自殺行爲一方面會對兒媳產生心理震懾作用,另一方面在中國古代但凡涉及人命的案件都會引入第三方——官府的介入,事關人命,相關的案件的審理會十分審慎,審判者們總會爲婆婆的死亡追究兒媳的責任,這樣一來,婆婆生前的願望就達到了,兒媳既因爲違犯教令受到了刑事處罰,又可以遭受良心的譴責,之後還很有可能一直生活在婆婆自殺的夢魘之中。
但根據當時的社會現實,我們也不能排除部分婦女潑悍的事實。如陳東原引用的清人張鍛亭的故事:“張鍛亭是康熙己丑進士,官樂亭縣知縣,曾蓄一妾,而夫人悍妒,於其夫遠宦時,將妾遣去,鍛亭深以爲恨,因作《借米謠》三首。”
當時的小說中也多見悍婦的形象。明末的小說《醒世姻緣錄》中刻畫了好幾個潑悍的婦女形象,例如打老公的計氏、素姐、寄姐等人,清代小說家蒲松齡在《聊齋志異》中也多篇寫到了悍妻,例如“江城”、“錦瑟”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時的社會現實。
趙毅和趙秩峯論述了悍妻產生的原因,他們認爲最根本的原因是儒家正統的家庭倫理對平民百姓實際的生活影響不深。“正統的儒家家庭倫理原本就是爲‘君子’、士大夫階層所立的規範。皇親貴族腐敗於上,庶民愚盲不化於下,對家庭法規和儒家家庭倫理對社會的影響力不可估計過高。”
可以說,“禮不下庶人”到清代仍然適用。雖然清朝統治者一直在強調教令權,強調儒家倫理中的“三綱五常”,但在實際生活中,婦女不聽從丈夫教令的情形仍存在,儒家倫理在實際生活中的作用有限。
結語
清代教令權制度是以“子孫違犯教令罪”爲核心建立起來的一套制度,其本質是一種專制權力,是中國傳統的家庭倫理觀念的體現,是孝觀念的延伸,其內容代表了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種核心內容。教令權法在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
從早期氏族社會孝道思想萌芽到秦漢時已經有違反孝道的刑罰記載,再到教令權被法律吸收和認可,在清代成爲一種重要的基層治理手段。教令權制度在古代社會發揮了極其重要的治理作用。它賦予一家之尊長教令卑幼的權力,並用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同時,它還是一種義務性規定,尊長必須在家庭範圍內完成對卑幼的教令和引導,要防止子孫違犯道德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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