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的最終結果:斂財富國加速北宋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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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最有名的是青苗法和募役法,青苗法就是在青黃不接之時,由政府出面貸給農民糧食,夏、秋糧食收穫後,農民還貸,並付20%至30%的利息。青苗法本意是限制民間高利貸,但實質上變成政府發放高利貸。青苗法最初規定不許強制貸款,但在實施中,不論城市坊郭戶還是鄉村主客戶,都被強制貸款納息,而且利息往往不止百分之二三十,甚至高達百分之七八十。最終,青苗法淪爲政府掠奪民間財富的手段。

募役法也是如此。宋朝戶口分爲五等,在募役法實施之前,宋朝實行差役法,從上三等戶裏出人爲政府服務。募役法實施之後,政府不再直接差派,改爲徵收免役錢,再由政府出錢募人服役。但差役法實施時,四、五等戶即廣大下戶並不需要服役,改爲募役法之後卻需要同樣納錢,且數額不低,這大大加重了鄉村下戶的負擔。而且,對於免役錢的使用,政府並非用來僱人服役,而是挪作他用,並依舊經常差人,導致廣大鄉村民戶既要出錢,又要服役。

王安石變法的最終結果:斂財富國加速北宋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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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募役法之外,王安石還實行市易法,市易法本意是打擊鉅商大賈壟斷市場,但卻使政府成了壟斷性商業兼金融機構,強制性向商人放貸或賒貸貨物,導致商人債臺高築,嚴重影響商品流通,擡高物價。而其他措施如均輸法、方田均稅法也並未起到發展生產的作用。只有農田水利法興修了一萬多處水利設施,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富國”措施外,王安石還實行保甲法和保馬法,據王安石所言,實行保甲法一是爲了“除盜”,二是爲了“與募兵相參”,部分恢復徵兵制,三是爲了節省養兵費用。其實質是將養兵、募兵的負擔轉移到民間。保甲訓練並非安排在農閒時,地方官甚至專挑農忙時訓練保丁,故意刁難百姓,只有納錢才能安於生產。保馬法是由政府出一部分錢,由民間代替政府養馬,但政府所給之錢遠遠不夠,養馬之家傾家蕩產者甚多。

從這些改革措施來看,王安石變法的實質是爲政府斂財,掠奪民間財富。變法之初,司馬光在和王安石爭論時就指出:“天地所生貨財百物,止有此數,不在民間,則在公家”,“善理財之人,不過頭會箕斂,以盡民財,如此則百姓困窮,流離爲盜,豈國家之利邪?”王安石爭辯道:“此非善理財者也。善理財者,民不加賦而國用饒。”但最終司馬光的預言成爲現實。

王安石變法的最終結果:斂財富國加速北宋滅亡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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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執行者多缺少操守。王安石上臺之前,聲望非常高,大有“介甫不起則已,起則太平可立致,生民鹹被其澤”(《司馬光集》卷六〇《與王介甫書》)之勢。他與司馬光、呂公著、韓維關係密切,被稱爲“嘉祐四友”。變法初期,程頤、蘇轍也參與其中。但隨着變法日漸損害到從官僚地主到普通百姓的利益,越來越多士大夫同王安石決裂,其中就包括司馬光、呂公著、蘇軾等,也包括王安石的恩師歐陽修。王安石以“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宋史》卷三二七《王安石傳》)爲口號,將所有反對意見一概歸爲流俗之言,將所有反對變法的大臣全部驅逐出朝廷。驅逐反對派後,王安石啓用大批少年新近之人,包括呂惠卿、章惇、曾布、李定等,他們不少人才華橫溢,但政治操守一般。比如變法副手呂惠卿最初附和王安石,當上參知政事(副宰相),但王安石第一次罷相後,呂惠卿千方百計排擠王安石,甚至將王安石寫給他的信給宋神宗看。王安石退居金陵之後,還經常寫“福建子”(呂惠卿爲福建泉州人)三個字,深悔爲呂惠卿所誤。李定也多次被御史彈劾不爲庶母服孝。

正因如此,在後來的歷史敘述中,這些人往往被稱爲“小人”。啓用“小人”雖解決了人才不足的問題,但他們操守上的瑕疵卻使王安石承受着嚴重的輿論指責。

王安石變法的最終結果:斂財富國加速北宋滅亡 第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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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開啓黨爭導致北宋滅亡。王安石變法目的是爲富國強兵,從結果來看,可謂富國有術,強兵無方。通過青苗、募役等法令,政府聚斂起大量財富,但導致民怨沸騰。另一個嚴重後果是,王安石變法使朝臣分裂爲反變法派和支持變法派,即“舊黨”和“新黨”。宋神宗死後,先是舊黨上臺廢除王安石變法的絕大多數措施,哲宗親政後,又效法神宗變法,新黨得勢,大規模清洗舊黨。此時,變法已經成爲口號,只是黨派傾軋的工具。

南宋人將北宋末年的黨爭視爲亡國的主要原因,開啓黨爭的王安石自然成爲罪臣,此後對王安石的評價一直比較負面,而王安石變法則被視爲北宋衰敗滅亡的信號。

直到近代,中國落後捱打,不少人將希望寄託於變法改革之上。在向歷史尋求支持時,他們發現了被列寧稱爲“中國11世紀的改革家”的王安石,於是,王安石被梁啓超等人洗去罵名,獲得高度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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