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蘊古獻大寶箴,爲什麼在新唐書中刪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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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即位時,張蘊古獻《大寶箴》一篇。所謂《大寶箴》乃是張蘊古上書給唐太宗的一篇勸誡書。帝王之位曰“大寶”,箴是一種文體,即勸誡諷喻的箴言。張蘊古獻《大寶箴》就是希望唐太宗做個有爲的聖明君主,並提出爲此所要注意的各項事件的綱要。

《新唐書》將張蘊古的姓名事蹟附記在《文藝·謝偃傳》後,沒有記載這篇文字,單說“其文辭直率懇切而已”。《資治通鑑》亦僅記載其文的要略。今略釋其文如下:“聖人受命,拯救人民脫於苦難而達到亨通。”“是故要以一人之力治理天下,不能以天下之力侍奉一人。”“建宏麗宮殿於內廷,所居不過是一身容膝之地,那些昏庸的帝王不明此理,卻用玉石裝飾宮殿臺榭,羅列着精細的美味食餚於眼前,但所食的不過是適口而已。那些心性迷亂的帝王不明此理,卻使美酒滿池,拋棄的糟粕堆積如山。”“不要昧於政事,使自己昏暗。不要事事苛求,大小鉅細都要一一明察。雖然冠冕上的垂旒遮蔽眼前,但要設法看出事物的底蘊。雖然黃色的棉球塞住耳朵,卻要能聽出細微的聲音。”此外,還有許多規諫正直的語言。

比如說:“君主的權威可以讓他任意地作威作福,但要做個聖明賢君卻確實困難。君主主宰着天下百姓,身處在王公之上,各地貢品供他的需求,百官都聽他的旨意。因此之故,恐懼之心日久會鬆弛,不正當的情慾日久會放縱。要知道大事起端於對小事的疏忽,禍患萌生在不能預期的地方。”“太陽之光不會有所私照,君主要公正而不要去偏私所親的人。”“禮用以禁止奢侈靡費,樂是用以防備淫逸放蕩。”“不要說自己無所不知,居住於高位要傾聽卑小臣民的訴說。不要說小錯沒有什麼損害,多積小錯便會釀成大禍。享樂不要過度,過度便會生出悲哀。情慾不可以放縱,放縱便會釀成禍災。”“在宮廷之內不要沉迷於女色,在宮廷之外不要沉迷於田獵。

張蘊古獻大寶箴,爲什麼在新唐書中刪去全文?

不要看重難得的寶物,不要聆聽亡國的靡靡之音。沉溺女色會使人身心受到損害、精神昏聵,沉溺田獵會使人行爲放縱、心性浮躁。

難得的寶物看得過重,就會轉化成奢侈浪費。靡靡之音聽得過多,就會轉化爲荒淫逸樂。不要自謂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就侮慢賢臣志士。不要自誇我的智略出衆,就飾非拒諫。”“對尚有疑慮的人要善於安撫,如同春天的朝陽、秋日的露水。要有巍巍高山、蕩蕩流水那樣的廣闊胸懷,發揚漢高祖劉邦豁達大度善於用人的氣派。

處理庶政,猶如行走在薄冰之上和臨近深淵那樣,戰戰兢兢,小心謹慎。要吸取周文王那樣遇事小心恭謹的態度。要把不同意見採納於胸中,要把好惡的感情和主觀的猜想排除出心想之外。要持心如秤,不給事物限定具體標準,事物的輕重會自行呈現出來。要像止水、明鏡那樣,不要主觀地給事物規定情態,照看到事物真實的形象,好與醜便會自行顯現。不要渾渾噩噩使頭腦發昏,不要事無鉅細,察事過於苛求。”“我皇以智謀武力撥亂反正,百姓畏懼威勢,但未能感懷恩德。我皇撫有天下,以敦厚朴實的風氣教育百姓,百姓已開始懷恩,但未能永保其終。百姓治理要誠心相待,說話應該用實際行動來檢驗。”“天下爲公,這纔會使君主有福有慶。”

洪邁《容齋隨筆·五筆》卷七摘錄上述原文後說:這篇《大寶箴》的用意良好,因爲沒有被史書記錄,所以讀書的學人亦很少傳誦。張蘊古擔任大理寺丞,前後四年,以無罪受到誅戮。事後不久,太宗懊悔處事不當,乃有傳旨恢復死刑要經過三次報請的覆奏制度。

但是《新唐書》的附傳也沒有記載此事,而認爲他是受罪犯牽連而被誅,這都是《新唐書》的缺失。《舊唐書》全部記錄下《大寶箴》的全文,仍給張蘊古立專傳,但不知道宋祁在修《新唐書》時爲什麼把這些內容都刪削掉呢!

張蘊古在貞觀二年(628年)給唐太宗上《大寶箴》進行規諫,其直言得到了太宗的賞識,由此提拔到中央,入直中書省,不久升爲大理寺丞。然而到了貞觀五年(631年),由於李好德案,而被太宗明令誅殺,在不到四年的時間裏,這位以直言聞名的張蘊古就像一顆明星,從天上隕落到地下。

張蘊古以儒家所講的君道理論對現實政治進行規諫,可說是切中時弊的名言、要言。觀察太宗在這一段時期及其後的一系列行爲,他的規諫可以說是句句實話,擊中了太宗的要害。太宗是個既能納諫,又喜專斷;既能用人,又枉法殺人,常以喜怒好惡處置人事的君主。張蘊古的犯罪,是因爲他“枉法縱人”,又泄露了禁中機密而觸怒了太宗而被殺的。《貞觀政要·刑法》記載張蘊古被殺的事由說:“相州人李好德素有風疾,言涉妖妄,詔令鞫其獄。蘊古言:‘好德癲病有證,法不當坐。’太宗許將寬宥,蘊古密報其旨,仍引與博戲。持書侍御史權萬紀劾奏之。太宗大怒,令斬於東市。”

可見張蘊古身爲法官,泄漏禁中宥赦的密語,犯天下大忌,又與囚犯一起博戲,有賣獄行爲,從而導致太宗發怒,加以重刑的。洪邁在文章中說“蘊古爲丞四年,以無罪受戮”,顯然對此事失考。

爲君難,爲臣亦不易,在封建時代這是常識。故“明德慎行”乃是明君賢臣所向往的目標。唐太宗在殺了張蘊古之後,心中很懊悔,他覺得對張蘊古的刑罰處置得太重,追悔莫及,於是下了一道詔令說:“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三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思,三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二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見《舊唐書》卷五十八《刑法志》。張蘊古的案例,導致了唐初法律制度上的“三覆奏”和“五覆奏”。這應該說是“慎刑”的表現吧!

《大寶箴》一文,具載於《舊唐書·張蘊古傳》,《資治通鑑》僅摘錄箴中要語,到了宋祁修《新唐書》時,則又刪去全文,連一字也不留。這是什麼原因呢?應該說,這是由於各書修撰的目的、要求、方法、時間先後有所不同。《舊唐書》修書時間是在五代後晉,對唐前期所憑史料主要是《實錄》、《國史》。限於時間,往往倉促抄錄而成,故對《大寶箴》記錄完整。到了宋代,司馬光以編年體裁記歷代史事,起於戰國,訖於五代,時間既長,卷數有限,故不得不刪繁就簡,錄其要語而已。《新唐書》修撰時,對唐後期的歷史增補很多,新添了一些《志》和《列傳》,勢不得不考慮內容、卷數。在“事增文省”的原則下,也就把《大寶箴》的內容全部刪去。在《新唐書》中,其他諸人的奏章表疏在列傳中也多被刪去就是其例。洪邁懷疑《大寶箴》爲何被刪,恐怕就是這個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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