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婚姻是什麼樣的 女子也可以主動提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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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瞭解:北宋婚姻的讀者,下面小編就爲大家帶來詳細介紹,接着往下看吧~北宋婚姻制度是什麼樣的?女子能夠主動離婚嗎?
引言
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爲了確保血統延續而誕生的婚姻制度,大概是中國乃至整個世界起源最早的制度了。有了婚姻,纔有了家庭,而有了一個個家庭,纔有了我們現在所看到的社會。因此,婚姻制度不僅反映一個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同時也對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有着至關重要的影響。而北宋時期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歷史上,又有承上啓下的關鍵意義。
錢穆曾指出:“‘家族’是中國社會組織中一最重要的核心。但唐以前, 族之重要性尤過於家。宋以下, 則家之重要性轉勝於族。”
本文意在從幾個婚姻的關鍵問題入手,聯繫背景,探討北宋婚姻制度的得與失。
《宋刑統》中對於法定婚齡的規定——被延長的繁殖時間
婚姻制度,是階級社會中,統治階級對婚姻合法性的確認。而法定婚齡,則是在綜合自然因素(生理因素)和社會經濟因素的前提下,對婚姻的起始年齡所做出的底線性規定。
在中國,對於“法定婚齡”的明文記錄很早就存在了。在《周禮·地官·媒氏》中有:“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規定。
“婚姻之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句話隨着一些古代題材作品的廣泛傳播而爲人們所熟知。其實最早的“媒妁”一詞,並不是我們現在所理解的“媒人”,而是古代管理男女婚嫁之事的官員及其機構:媒氏。媒氏是地官下的司徒其職位相近於後世的戶部侍郎,但職權有所不同。《周禮》雲:媒氏掌萬民之判(配對)。因此,媒氏所規定的“法定婚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當時的官方意願和權威。“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極爲充分地考慮了男女雙方的生理以及心理的成熟程度,甚至比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更高。
但是這種說法在當時只是一種倡導,而不是硬性的規定。事實上,在民間的推行度並不高,對此,一直支持《周禮》的孔子也有其他的說法:
“夫禮,言其極也,不是過也;男子二十而冠有爲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而許嫁有通人之道。”
孔子認爲《周禮》中關於婚嫁年齡的規定,只是一種官方的最高“行爲規範”,實際上男二十、女十五就已經具備了爲人父母的條件。
西周以後,各代的男女法定婚齡都有提前。尤其是女性的允准婚齡,往往只設上線,不設下限。漢代甚至要求十五歲以上的單身女性繳納超高額的“單身稅”,致使很多女子草率出嫁。
其實,這種行爲在當時也是可以理解的。人口數量的多少,在古代是評價一個國家繁榮程度的重要指標。畢竟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在今天看來是很落後的,不論是戰爭、徭役、還是普通的開墾和耕作,都需要損耗大量的勞動力。而受飲食、醫療條件的限制,明清以前,即使在所謂的“盛世”,人們的平均壽命也不會超過60歲。這樣一來,人們能生育和撫養後代的時間也被壓縮。因此,只有將婚齡不斷提前,降低婚姻的“起點”,來延長這段人的“繁殖期”,從而達到促進人口增長的目的。
雖然這種方法在當時是比較奏效的,比如讓西漢的人口在200年中翻了四倍還多。但是與此同時,它也加劇了男女之間的不平等,造成了生育率與死亡率的一致走高和生育質量與生活質量的雙雙崩潰。更爲女性,帶來了深重的苦難。
到了唐代,受五胡文化的影響,也爲了緩和社會矛盾,統治者不想給民衆施加太多的壓力,因此將法定婚齡的上線放寬“男二十,女十五”。而到了唐中期,唐代達到了頂峯,同時也是整個封建社會的頂峯,經濟、文化空前繁榮,軍事實力也很強,社會穩定,幾乎沒有什麼大的戰爭,男女比例得到扭轉。它的婚姻制度顯示出一定的開放性,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有所提升。這一時期,“法定婚齡”是沒有上線的,《唐律·戶婚》僅僅表示“男十五,女十三,得婚配。”,這兩個年齡,正好也分別是男女性成熟的最最低生理年齡,實際上表達出了對嫁娶年齡最大的寬容。
宋承唐制,北宋的“根本大法”《宋刑統》基本承襲了《唐律疏議》的內容,只在特定的地方做出刪改和補充。
關於婚齡的限定,《宋刑統·戶婚律》在《唐律·戶婚》的基礎上,各加一年,規定“男十六,女十四得嫁娶。”
至於北宋爲什麼這麼規定,無外乎兩個原因:一是受《唐律》的影響,對於婚姻採取寬容態度。同時,也吸取以前各個時期的經驗,給出一個比較合理的年齡。二是《宋刑統》是古代法律中“禮法結合”的典範。在立法中透露出儒學的思想,“男十六,女十四”,加上一到兩年的備孕和妊娠期,勉強可以達到讓男性“有人父之端”女子“有通人之道”的標準了。這樣既顧全了“禮”的要求,有緩和了社會矛盾,同時滿足了落後的生產力對加快繁衍、補充勞動力的需求。也算是中庸之道的一種體現。
北宋婚姻制度中的財產分配——女性財產分配權的萎縮
都說感情是婚姻的基石,其實在殘酷的社會現實面前,“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纔是永恆的真理。據民政部門最新公佈的數據顯示,今年一季度,我國共有46.5萬對夫妻辦理了離婚登記,較去年同期增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個家庭解體。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則是逐年下滑的結婚率。越來越多的人不想結婚了怎麼辦?其實,大部分徘徊在婚姻之門以外的人,都或多或少對婚姻還報有一定的期許。只不過婚姻如此之高的“失敗率”讓他們中的許多人望而卻步,因此婚姻中的財產分配製度就顯得尤爲重要。因爲它意味着,當遭遇一場失敗的婚姻的時候,雙方所面對的最直接的損失和保障。
早在西周時期,“男尊女卑”的思想就已經在婚姻制度中體現出來。“男帥女,女從男。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禮記·郊特牲》正是因爲這種無法終身擺脫的從屬關係,女性在家庭中是完全勞動人,承擔一切內務,但卻沒有完全財產權,經濟不能獨立。按照當時的規定,如果女子的丈夫是家庭中的他權人,根據“妻從夫”的原則。比如宗法制規定庶子沒有財產權,所以庶子的妻子的財產也要完全歸家庭所有。也就是說,女子對於財產,哪怕是獲贈的財產,的佔有、使用、處分,完全取決於丈夫在其家庭中的財產權。
《禮記·內則》曰:“子婦無私貨, 無私蓄, 無私器, 不敢私假, 不敢私與。”
漢朝關於女性財產權,基本沿用了這一規定。
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厚嫁”之風盛行,受“九品中正制”下形成的門閥士族勢力的影響,女子的嫁妝也被納入家庭財產,由丈夫支配。
但是,唐代以後,女子的財產權得到很大的提升。《唐律》是中國古代律法的瑰寶。被日本學者任井田升譽爲“東方史樞軸”。《唐律》在保留和遵循宗法制“妻從夫”規律的基礎上,從“夫妻一體的角度出發,允許妻子有一定的私產,這些往往是從孃家帶來的財物,即我們現在所謂的“嫁妝”。《唐律·戶令》稱:“應分田宅及財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妻子對自己的嫁妝,有絕對支配權,甚至可以在婚姻關係結束後“攜產改嫁。
另外,唐代還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妻子繼承權,在此以前,中國的繼承製度都是排除女性的。當然,這種繼承權和現代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妻子,並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唐律·戶令》:“寡妻無男者, 承夫份。君夫兄弟皆亡, 同一子之分, 有男者不得別分, 謂在夫家守志者。若改嫁, 其見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費用, 皆應分人均”。
在丈夫沒有留下兒子的情況下,妻子可以繼承丈夫的遺產。在丈夫連兄弟都沒有的情況下,可以繼承整個家庭的遺產。但條件是妻子必須爲丈夫“守節”,如果改嫁的話,即失去對前夫財產的佔有和處分權。
還是那句話,宋承唐制。《宋刑統》在援引《唐律》的基礎上,加強了對嫁妝的保護。但是,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宋刑統》並不認同嫁妝是妻子的私產,而把它作爲一種“夫妻共同財產”,夫妻有同等處置權。
關於繼承,北宋在延續《唐律》的基礎上,進一步限制了“寡婦”對於夫家財產的處分權,規定寡婦不能在不經族人同意的情況下,變賣所繼承的田宅。
關於婚姻過錯的判定及婚姻解除。
在中國古代宗法制的要求下,只有男性可以有單方面解除婚姻的權力。但是,在實際的婚姻中,女性的人權也得到一定程度的體現。
休棄
這是古代最常見的解除婚姻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中,完全以丈夫爲主導,但是過錯方卻歸在妻子。丈夫以妻子的過錯爲由將她趕回孃家,結束婚姻關係。但是“休棄”也不是在任何狀況下都能成立的。
《唐律·戶婚》稱:“伉儷之道,義期同穴,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不合出之。
所謂“七出”,最早見於《大戴禮記》——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銀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成爲後世休妻的最高準則。與“七出”相對應的還有“三不去”:事父母之喪不去,先貧賤後富貴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但《唐律》中的“七出”和《禮記》的“七出”大意相同。“七出”之罪,包含古代男性對女性的孝道、貞操的道德要求,端莊、恭順的性格要求,還有生育、健康方面的生理功能要求。是維護夫權統治的利器,卻也是加在女性身上的枷鎖。
至於“三不去”則是爲了維護社會穩定,做出的妥協。“三不去”在一定程度上對“七出”的一種限制。
“七出”和“三不去”均被北宋援引,一方面,它們適合儒家的道德觀,也適合《宋刑統》“禮法結合”的理念。另一方面,由於“七出”對於女性的嚴厲指責,不管出於什麼原因,被休棄的女子是很難在社會生存下去的,她們甚至會被視爲一種“德行有愧”的“恥辱”。北宋還有明文規定,嫁妝是女方私產,但被休棄的女子是不能帶走嫁妝的,也不能改嫁。因此,休棄對於女子來說是很殘酷的。在這種情況下,統治者也會對休棄做出一定的限制。無家可歸的不能休,爲公婆守過三年喪的不能休,曾經同甘共苦過的也不能休。這也體現了“糟糠之妻不下堂”的思想。
但是,這只是道德高標,對於男性的限制完全不比女性,而且也對女性提出了更多的要求。
義絕
“義絕”一詞始見於漢朝最初是出於道義,賦予女性的一種保護措施。班固在《白虎通義·嫁娶》中提起:
“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常,亂之大者,義絕,乃得去也。”
唐代正式將“義絕”納入法律,成爲一種有法律效力的強制離婚制度。“義絕”顧名思義就是夫妻雙方恩斷義絕了。
《唐律》規定:“諸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爲義絕。”
義絕對於女性的意義重大,雖然爲了立法的合理性起見,“義絕”的定義中也添加了針對丈夫是受害方的描述。但是這些都是“七出”的一部分。而對於女子而言,“義絕”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她們也可以提出“離婚”,而這是女性第一次可以因爲自己所遭受的傷害而去反抗婚姻。這樣,既減少了家庭的悲劇,又對女性的身心起到積極的保護作用。它的侷限性在於,依舊不會破壞男尊女卑原則,僅僅在女方及家人遭受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倫理道德問題的時候纔會起效。
和離
這應該是三種婚姻解除方式中最和諧,最開放,也最接近現代婚姻法精神的一種了。也因此,它常常在有特定歷史背景的網絡文學作品中出現。實際上,這種方式在史料中並不常見。但在唐宋之際,合理的確是存在並且被官方承認的形式。
唐律規定:“若夫婦不相安偕而和離者,不坐。”
而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物《放妻書》更是證明了這一點,被稱爲古人的《離婚協議書》:
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掃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弄影庭前,美效琴瑟合韻之態。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這是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物《放妻書》原文的一部分,即使隔着千年的時空,這文字裏的溫和、從容和尊重都令人感到溫暖、感到愉快。
雖然有學者認爲這份《放妻書》只是一個看上去很和諧的協議模版,就像那些已經提前設定好條款的合同一樣。但是即便是這樣,在這份“離婚協議”中還是體現出了對女性極大的尊重和善意的祝願。堪爲現代婚姻之楷模。
結語
毫無疑問,北宋的婚姻制度是有明顯的侷限性的。事實上,無論任何時期的任何制度,都會有自己的侷限性。北宋的婚姻制度,在充分的繼承唐代制度的同時,又因爲當時社會條件的限制而有所變通。難得的是,宋代作爲程朱理學的開端,其婚姻制度卻沒有明清時期那麼苛刻和壓抑,顯示出一點的開放性和包容性。
北宋婚姻制度對當代婚姻的啓示:
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那麼過去的婚姻制度能給我們的啓示是什麼呢?如何降低離婚率?
不是每個人都能很幸運地遇到那個可以相攜一生的人。伉儷之道也好,合苞之義也罷,一定是夫妻雙方中有一方處於弱勢和依附的地位,出讓相當一部分的自由,才更有利於婚姻的“維穩”,而男女雙方對等的地位和各種獨立的人格本來就會增加婚姻存續的難度。這大概也是爲什麼千百年來中國的古人在制度層面壓抑女性的原因之一吧。因此,離婚率上升本來就是現代社會的必然。
做不到白頭偕老,何不學學古人:“一別兩寬,各生歡喜”?我想,在不久的將來,當婚姻觀念普遍的寬容,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更加完善的時候,“離婚”將不再成爲敏感詞。
註釋:
地官:西周官學中的“六官”之一,六官分別是: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
五胡:指匈奴、鮮卑、羯、氐、羌這五個少數民族。
他權人:法律概念,指對某物享有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的自然人。
參考文獻:
《周禮·地官·媒氏》
《唐律疏議》
《漢書》
《大戴禮記》
《宋刑統》
《從〈宋刑統·戶婚律〉看宋代婚姻制度》
《西周婚姻法律制度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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