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的刑法,歷史上記載的有多少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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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又和大家見面了,今天小編帶來了一篇關於秦朝的文章,希望你們喜歡。
法律是國之重器,不可或缺。倘若沒有法律對國人加以約束,則犯罪率將會大幅度的提升,國家亦會因此而陷入混亂之中。而中國人做事,每每喜歡探尋其源。那法律之源頭是何處呢?它經過了怎樣的形成過程?我國的法律文化,自誕生起,直到春秋戰國時期,才發生重大的變化,此即所謂的“禮崩樂壞”。我們今天便來具體談談先秦時期的刑法。
法律是起源於何處呢?我認爲是起源於部落之間的相互征伐。初始時,勝利的一方用非人的手段虐待俘虜或間諜;其後,爲了約束本國人民,這種手段便“大衆化”了。《國語》中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甲兵一詞,向來都是說戰爭的。故而這個“甲兵”,筆者認爲最初就是指對異族進行討伐的行爲。只不過到了後世,隨着各部族之間的來往益密,不再侷限於對外族而言了。
光憑《國語》中的這一段記載,或許並不能確切的證明,刑罰是來源於對異族之徵伐的。可我們試看先秦刑罰之內容,也能從中獲取不少靈感。《尚書·呂刑》說五刑之法:“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墨刑,指在犯人臉上刺字、塗墨;劓刑,指割去犯人的鼻子;剕刑,指剁掉犯人的腳;宮刑,指將女子關閉於宮中,並非我們現在之宮刑;大辟,指砍頭。
要知道,披髮、在臉上刺字等等這些行爲都是當時未開化的少數民族的風俗。彼時,自認開化的中原地區,總是輕視這一類人的。在討伐這一類部族時,誕生了特別對待俘虜的懲罰方式,也就是砍頭之類的前身;也正因這些被鄙夷的未開化之人,中原地區又誕生出了另一種刑罰,那就是將犯人刻畫成少數民族的模樣,使他們遭受侮辱與白眼,這便是墨刑、劓刑、髡刑等的前身了。
東漢的鄭玄說:“今東西夷或以墨劓爲俗,古刑人亡逃者之世類與。”鄭玄將東西夷的習俗歸於逃亡的受刑人,在筆者看來還是有些牽強的。不同的文化之間,自有不同的差異。須知行爲易變,習俗難改。中原地區不願意學習蠻夷之風俗,那所謂的蠻夷難道就願意跟着中原人的風俗轉變嗎?況且這羣中原人還是逃亡者,怎能影響到整個少數民族部落呢?
關於刑法的起源,還有一種說法,即《尚書》所言:“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此句也是出自《呂刑》,其意爲:苗族的一些民衆不聽政令,其統治者便製造刑罰以約束,於是五刑便誕生了。這種說法乍一看煞有其事,但筆者看到的只是統治階級的老套路:先是說苗族統治者“殺戮無辜”,然後再說苗民“罔中於信,以覆詛盟”,最後神聖的本族的首領征伐苗族,然後取刑罰之精華,去除箇中糟粕,使得“德威惟畏,德明惟明”。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種說法當屬杜撰,是不足取信的。
周代的司法官們,稱爲士師、鄉士等等。士,即所謂的戰士。古代的起名,並不是空穴來風的,相反還非常有講究。因爲刑法是起源於戰爭的,故而以士爲名。筆者認爲,這便是“附於刑者,歸之於士”的道理。除了“士”,別的機構都沒有實施刑罰的權力與工具。
刑法的起源我們知道了,那刑法又是怎樣從對外轉向對內的呢?其原因大概有二:
其一:部族之中,家庭的觀念興起,人與人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最初的社會中,一切都是公有的。孔夫子總是喜歡說“大同”,殊不知所謂的“大同”便是社會最初的模樣。這個時候的人們“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連撫育後代,贍養老人都是共同完成的,何談其他?隨着時間推移,部落之間的人們開始分工,且愈演愈烈,如此便誕生出了貧富差距,家庭、獨有等觀念油然而生。經濟問題總是根本問題,因爲經濟出現差距,社會便誕生了階級,人們之間的矛盾與衝突也越來越明顯,爲了約束族人、減少衝突,統治者不惜用極刑來恐嚇本族之子民,故而刑罰便成了對內。
其二:隨着經濟的發展,與戰爭等因素的需要,各部族之間的來往俞深,對外族實施的殘忍手段亦因此有所改變。我們知道,經濟總是向着“全球化”的方向發展的,部落之間的來往有諸多的好處,如若結盟,那好處更是翻倍了。故而此時興起了結交外族之風,也就是《禮記》所說的:“附遠厚別”。附遠,意爲結交血緣關係疏遠之部族;厚別,意爲區別對待血緣相近的族人。這與春秋戰國之時,互相結盟的諸侯國是大同小異的。正是因爲部落之間的來往益密,所以征服之族對於被征服之族的手段變得有所和緩了,所以長平之戰時,白起斬殺降卒使得舉世大驚。諸侯們已經很久沒有看到如此殘忍對待被征服之族了。
(注:“附遠厚別”出自《禮記·郊特牲》,原指異族之間的結親聯姻)
先秦時期刑法的組成與變化
先秦時期的刑法,我們知道得最爲詳細的,當屬周代了。《左傳·昭公六年》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這是三代的刑法。刑法由哪些元素組成呢?其一爲禮,其二爲統治階級對人民的需求。
我們先說禮。上文曾引《尚書》之言:“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按這種說法,光是五刑就有三千種判定方法了,何論其他?其實,先秦時期的刑罰之所以如此繁雜,數量如此龐大,是因爲刑罰之中大多都是“禮”。禮是什麼?司馬光說過:“禮者,紀綱是也”。先秦時期的禮,對人們是有硬性要求的。或許這“三千”五刑,對應的正好是“曲禮三千”也說不定呢。
Δ周禮規範到人們的一言一行,對當時的人們起到了潛移默化的作用
有些人爲,三千種刑罰太過繁雜,人們不可能記住。其實,這種大多都是“禮”的刑罰早已滲透於人們的生活之中。就拿我們今天來說,你從出生到現在共學了多少中禮貌的行爲?酒桌上有禮,談話中有禮,面見長輩時有禮,我們所知的禮儀都可以成百上千而論,又何況特別注重禮儀的古代呢?
Δ《禮記》中記載了很多的先秦禮儀,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刑罰的另一來源,是統治階級對人們的要求。由於先秦時期的典籍大多已經缺失,我們只能從後世的一些記載中窺其面貌。我國第一部比較系統的成文法,是來自於李悝的《法經》。法經已經遺失,但據《晉書·刑法志》所言,其分爲六部:盜、賊、網、捕、雜、具。六部之中,盜與賊是用來確定盜賊罪名的,網與捕是用來劾捕盜賊的,雜則是其他的一些法令,比如禁止逾越城牆之類,具則是用來確定其具體該受到的懲罰。《法經》六部,全部都是國家對人們的要求,無一關於“禮”的記載,筆者認爲這是具有劃時代效應的。法經之所以誕生,是因爲彼時的社會,已經從注重“禮”,轉變成了注重“質”。
我們都知道春秋戰國時期是禮崩樂壞的年代,而毀滅往往伴隨着新生。周禮被時代所棄,法律的着重點自然有所轉變。此時的“刑法”,出現了是否該“誅心”的問題。所謂誅心,通俗點來說,就是是否該評判其做事的動機。若誅心,則心懷不軌者就算是沒有觸犯到法律,也會受到懲罰;若不誅心,則只論其行爲而不關注其動機。
春秋誅心,魯文公雖不喪娶,猶喪娶也。——《閱微草堂筆記》
春秋誅心,戰國時發生了改變。戰國時期變法家最著名者,當屬商鞅了。《商君書·更法》說:“法者所以愛民也,禮者所以便事也。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僅憑這一段話,我們便可以看出戰國時期統治者思想之轉變,其中的“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更是一語中的,直接指出當代刑法之潮流。
值得一提的是,戰國時期之後,又興起了一股“誅心”之風,那便是漢朝的“《春秋》斷獄”。漢武帝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司法受其影響,司法長官只憑《春秋》一書,來決定案件中孰是孰非。所以《鹽鐵論》說:“春秋之治獄,論心定罪。志善而違於法者免,志惡而合於法者誅”。當然,這些都是後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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