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時的“三權分立”制度: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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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政府和漢代之不同,若以現在話來說,漢宰相是採用領袖制的,而唐代宰相則採用委員制。換言之,漢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國行政大權,而唐代則把相權分別操掌於幾個部門,由許多人來共同負責,凡事經各部門之會議而決定。漢朝只有一個宰相,但遇政府有大政事,亦常有大會議,這是皇帝宰相和其他廷臣的會議。唐代則把相權劃分成幾個機關,這幾個機關便須常川會議,來決定政府一切最高政令。漢代宰相下有副宰相,御史大夫,我們也可說,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權,御史大夫掌握的是監察權。唐代宰相共有三個衙門,當時稱爲三省:一中書省,二門下省,三尚書省。此三省職權會合,纔等於一個漢朝的宰相,而監察權還並不在內。

唐朝時的“三權分立”制度: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

中書省首長爲中書令,門下省主管長官爲侍中,尚書省長官爲尚書令。唐分官階爲九品,第一二品官,均以處元老,不負實際行政責任。三品以下,始爲實際責任官吏。中書令門下侍中及尚書令皆爲三品官。若論此三省之來歷,尚書本是皇宮內廷祕書,已在講漢代制度時講過。中書依官名論,也即是在內廷管理文件之意。侍中則是在宮中侍奉皇帝。故就官職名義言,這三個官,原先本都是內廷關。而到唐代,則全由內廷官一變而爲政府外朝的執政長官,和以前性質完全不同。其實宰和相,在春秋時代,也僅系封建貴族的家臣,但到秦漢則化私爲公,變成了正式政府的執政官。此後宰相失職,卻又有另一批皇帝內廷私臣變成了正式執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謂失職?因宰相職權,本該領導政府,統治全國的,後來此項職權,被皇帝奪去了,皇帝把他們的私屬像中書門下尚書之類來代行政府宰相的職權,這是東漢以後魏晉南北朝時代的事。現在到唐代,纔有把以前宰相職權正式分配給三省。換言之,亦即是吧以前皇室濫用之權重交還政府。

現在再說中書門下尚書三省職權之分配:中書主發令。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書省發出。此種最高命令,名義上是皇帝的詔書,在唐代叫做“敕”。凡屬重要政事之最高命令,一定要皇帝下敕行之。但實際上皇帝自己卻並不擬“敕”,而系中書省擬定,此所謂“定旨出命”。

唐朝時的“三權分立”制度: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 第2張

在中書省中除中書令爲正長官外,設有副長官“中書侍郎”。中書侍郎之下,又有“中書舍人”,員額有七八人之多。中書舍人官位並不高,而他們卻有擬撰詔敕之權。遇中書發佈命令,多由他們擬撰。

中國政治上的傳統觀念,對一意見之從違抉擇,往往並不取決於多數,如西方所謂之民主精神。而中國人傳統,則常求取決於賢人。春秋時即有“賢均從衆”之說(見《左傳》)。哪一人賢,就採納哪一人的意見,假若雙方均賢,則再來取決於多數。賢屬質,衆屬量,中國傳統重質不重量。中國人認爲只要其人是賢者,就能夠代表多數。不賢而僅憑數量,是無足輕重的。這一觀念,反映在漢代的選舉制度上,便極明顯。所以國家的選舉權,並不託付於社會一般民衆,而徑由地方長官行使之。照理,地方長官應該擇賢而任。他既是一位賢長官,自能博採輿情,爲國家選拔真才。這是理論。至於事實之不能全合於理論,則屬另一問題。

即如唐制,中書舍人擬稿,亦由諸舍人各自擬撰,是謂“五花判事”。然後再由中書令或中書侍郎就此許多初稿中選定一稿,或加補充脩潤,成爲正式詔書,然後再呈送皇帝畫一敕字。經畫敕後,即成爲皇帝的命令,然後行達門下省。所以唐代政府定旨出命之權,是操於中書省。皇帝只同意畫敕而止。待門下省主管長官侍中及副長官侍郎接獲此項詔書後,即加予複覈,這是對此項命令之再審查。在門下省侍中侍郎之下,設有若干第三級官,謂之“給事中”。給事中官位並不高,但對皇帝詔書亦得參加意見。若門下省反對此項詔書,即將原詔書批註送還,稱爲“塗歸”。意即將原詔書塗改後送還中書省重擬之意。塗歸亦稱“封駁”“封還”“駁還”等,其意義略相同。此項塗歸封駁之權則屬諸門下省。若以今日慣語說之,門下省所掌是一種副署權。每一命令,必須門下省副署,始得發生正式效能。如門下省不同意副署,中書命令便不得行下。詔敕自中書定旨門下複審手續完成後,即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則僅有執行命令之權,而於決定命令則無權過問。

政事堂此種制度,亦有相當麻煩處。如中書省擬好命令送達門下省,如遇門下省反對,即予塗歸封還,如是則此道命令等於白費,即皇帝之“畫敕”亦等於無效。

故唐制遇下詔敕,便先由門下省和中書省舉行聯席會議,會議場所稱爲“政事堂”。原先常在門下省舉行,後來又改在中書省召開。會議時,中書門下兩省長官及侍郎皆出席。若尚書省長官不出席政事堂會議,即事先不獲預聞命令決奪。

唐朝時的“三權分立”制度: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 第3張

故唐人目光中,須中書門下始稱真宰相。唐太宗在未登基前,曾做過尚書令,即太宗即位,朝臣無敢再當尚書令之職,因此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常虛懸其缺。僅有兩個副長官,即尚書左僕射及右僕射。尚書左右僕射若得兼銜,如“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及“參知機務”等名,即得出席政事堂會議,獲得真宰相之身份。最先尚書僕射都附此職銜,所以三省全是真宰相。但到開元以後,即尚書僕射不再附有出席政事堂之職銜了。如是則他們只有執行命令之權,而無發佈命令及參與決定命令之權。他們職掌的,並非政府的最高職權,因此也不得認爲真宰相。

但唐制除三省長官外,也有其他較低級官員而得附參知機務或同三品平章事等職銜的,如是則此人亦得參與政事堂會議。此如現今內閣中之不管部大臣,行政院中之不管部的政務委員,雖非某一部的主管長官,而得出席政務會議,預聞國家大政決奪。此等人必是官位雖低而早負時望的,始得加此職銜。當時的尚書省,則略等於現在的行政院。因他只管行政,不管出命。政府的最高機構,則在政事堂。凡屬皇帝命令,在敕字之下,須加蓋“中書門下之印”,即須政事堂會議正式通過,然後再送尚書省執行。若未加蓋“中書門下之印”,而由皇帝直接發出的命令,在當時是認爲違法的,不能爲下面各級機關所承認。故說“不經 閣鸞臺,何得爲敕”(中書省武則天改稱鳳閣,門下省武則天改稱鸞臺),這仍是說一切皇帝詔命,必經中書門下兩省。其實則皇帝的詔敕,根本由中書擬撰。

但中國傳統政治,仍有一大漏洞。在唐代,也並無皇帝決不該不經中書門下而徑自頒下詔書之規定。這是中國傳統政治制度下一中通融性。往往每一制度,都留有活動變通之餘地,不肯死殺規定,斬絕斷制。因此中國皇帝不致如英國皇帝般被逼上斷頭臺,或限定他不得爲種種活動。事實上唐代也確有不經中書門下而皇帝隨便下命令的。不經 閣鸞臺何爲敕,此是留禕之批評武則天的話,而劉禕之因此遭了殺身之禍。

武則天以下的唐中宗,也便不經兩省而徑自封拜官職。但中宗究竟心怯,自己覺得難爲情,故他裝置詔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發,而改用斜封。所書“敕”字,也不敢用硃筆,而改用墨筆。當時稱爲“斜封墨敕”。此即表示此項命令未經中書門下兩省,而要請下行機關馬虎承認之意。在當時便認爲這是一件值得大書特書之事,因此在歷史上傳下。當時唐中宗私下所封之官,時人稱之爲“斜封官”,因其未經正式敕封手續而爲一般人所看不起。

唐朝時的“三權分立”制度: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 第4張

據此一例,便知中國傳統政治,本不全由皇帝專制,也不能說中國人絕無法制觀念。但中國政治史上所規定的一切法制,有時往往有不嚴格遵守的,此亦是事實。但嚴格說來,則此等事總屬胡鬧,不可爲訓。只因鬧得不大,皇帝私下只封幾個小官職,也不致有大影響。

根據這一點看,中國過去的政治,不能說皇權相權絕不分別,一切全由皇帝專制。我們縱要說它是專制,也不能不認爲還是一種比較合理的開明的專制。它也自有制度,自有法律,並不全由皇帝一人的意志來決定一切的。我們現在應該注意在它的一切較詳密的制度上,卻不必專在專制與民主的字眼上爭執。

再說回來,唐代中書門下省參加政事堂會議的,多時有至十幾人,最少則只有兩人,即中書令及門下侍中。開會時有一主席,稱爲“執筆”。討論結果,由他綜合記錄,等於現在之書記長。此項主席輪流充任。有時一人輪十天,有時一人輪一天。大家的意見,不僅由他綜合記錄,而且最後文字決定之權亦在他。這是唐代宰相一職,在採用委員制中的首席來代替領袖制的一種運用與安排。

國家一切最高政令,一經政事堂會議決定後,便送尚書省執行,尚書省是政府裏最高最大的行政機構。尚書省共分六部,即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此六部制度,自唐代以至清代末年,推行了一千多年,不過六部次序有時略有改動。

唐開始時是吏禮兵民(戶部)刑工,唐太宗是改爲吏禮民(戶)兵刑工,至宋朝初年次序是吏兵刑民(戶)工禮,宋神宗時王安石變法,其次序爲吏戶禮兵刑工,這次序遂爲以後所沿襲。

吏部主管人事及任用之權,官吏必先經過考試,再由吏部分發任用。五品以上官,由宰相決定,但吏部可以提名。五品以下官,宰相不過問,全由吏部依法任用。戶部掌管民政戶口等事,吏部主管宗教教育事宜,兵部掌軍事,刑部掌司法,工部主管建設,各有職掌。若以之比擬漢代之九卿,這不能不說是一大進步。漢代九卿如光祿勳,就官名本義論,等於是皇帝的門房,不脫宮廷私職的氣味。唐代正名爲吏部,掌管人事,名稱恰當。又如漢代掌軍事的爲“衛尉”,衛仍對宮廷言,唐代稱爲兵部,職名始正。太常卿就名義言,也偏在皇傢俬的祭祀,唐代改爲禮部,便確定爲政務官了。

我們只論漢唐兩代官名之改革,便見中國政治史上政治意識之絕大進步。漢代九卿,就名義論,只是辦理皇室內廷事的家務官,唐代始正式有六部尚書,顯然成爲管理國家政務的機構,不像漢代只似皇帝的侍從。此爲中國政治史上一大進步,無論從體制講,從觀念講,都大大進步了。

尚書省乃唐代中央政府組織最龐大的機構,其建築亦相當龐大。總辦公廳名爲“都堂”,兩旁爲左右兩廂,吏戶禮三部在左,兵刑工三部在右。由左右僕射分領。每部分四司,六部共二十四司。每部之第一司即爲本司,如吏部之第一司爲吏部司是。其餘各司各有名稱。尚書省各部主管,上午在都堂集體辦公,遇事易於洽商,下午各歸本部分別辦公。如有“參知機務”或“同平章事”銜者,可去政事堂出席最高政事會議。無此等銜者,則專在本省辦公。

唐朝時的“三權分立”制度:中書省、門下省與尚書省 第5張

唐代有名鉅著《唐六典》一書,即因記載此尚書省中六部之組織,用人,職務分配等而名。此書對當時政府各部門各組織之各項政權及人事分配,均有詳細規定。此書遂成爲中國歷史上行政法規之巨典,此後宋明清各代,均重視此寶貴法典,奉爲圭臬。千餘年來,國家推行政務,大體以此書爲典範,無多變更。此後中央政府之變動,只在中書門下發命令的部分,至於執行命令的尚書省六部制度,則從未有大變更。

此《唐六典》一書,系唐玄宗時,大體依唐代現行法規而纂輯,可說是當時的具體事實與現行制度,與本之理想和希望者不同。中國歷史上關於政治制度方面有兩大名著,亦爲《周禮》,一即《唐六典》。前書爲中國先秦時代人之烏托邦,純係一種理想政府的組織之描寫。亦可謂是一部理想的憲法。其最堪重視者,乃爲政治理想之全部制度化,而沒有絲毫理論的痕跡,只見爲是具體而嚴密的客觀記載。我們讀此書,便可想見中國古代人之政治天才,尤其在不落於空談玄想,而能把一切理論化成具體事實而排列開來之一層。所以《周禮》雖不是一部歷史書,不能作爲先秦時代的制度史大體上看,而實是一部理論思想的書,應爲講述先秦政治思想之重要材料。

至於《唐六典》,則確已是唐代實際的行政法規,爲唐代政府所真實遵循。雖富理想而已成事實。只由《周禮》而演進到《唐六典》,這一步驟,也可認爲是中國政治歷史上一極大的進步。但我們談《唐六典》的,仍不應僅當它是一部歷史書,爲記載唐代現實制度的書,而應同時當它是一部理論和思想的書看。因唐代人對政治上的種種理論和思想,都已在此書中大部具體化制度化了。制度的背後,都應有理論和思想。一切制度,決不會憑空無端地產生。若我們忽略了中國以往現實的政治制度,而來空談中國人以往的政治思想,也決無是處。

以上資料節選自《中國曆代政治得失》/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著者:錢穆(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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